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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台灣創用CC計畫 - 非商業性</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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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披荊斬棘的音樂授權路—獨立影像創作者的心聲</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848</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黨雯嫻 /文&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就讀研究所期間，我拍攝了一部劇情短片，其中一首配樂是某唱片公司發行的合輯當中的一首1940年代的歌曲。透過&lt;a href=&quot;http://www.must.org.tw/&quot; rel=&quot;http://www.must.org.tw/&quot;&g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lt;/a&gt;（簡稱MÜST）查到該曲的詞曲版權後，在「非營利為目的」的前提下，我向音樂公司申請詞、曲的公開播放及DVD重製權；並向發行的唱片公司申請錄音版權。&lt;br /&gt;
後來，作品獲得公部門舉辦之影展的青睞，有了公開播映的機會。該部門所辦的是一個售票影展，每場次99元，我的作品在其中一場。但，找出當初所填寫的報名表注意事項，其中兩條是這麼寫的：&lt;br /&gt;
1. 本影展純為文化活動，不具任何商業目的。&lt;br /&gt;
2. 影片配音、配樂及使用之圖文均需由創作者/團隊取得授權，如因影片播出產生著作權相關爭議，由創作者/團隊及參賽者 負連帶之完全責任。&lt;br /&gt;
「如果不具商業目的，為什麼要售票？」為此我詢問音樂公司，對方回覆若是此情形，那就是影展單位需要重新跟音樂公司洽談版權，然而影展單位的立場卻是著作權爭議需要創作者負責。那麼應該誰去談授權？誰要授權給誰？這件事情後來不了了之，影展落幕，事件還沒結束。&lt;br /&gt;
&lt;br /&gt;
一年後，該單位通知當時獲獎的參賽者們，計畫集結大家的作品重新壓製成精選短片集，各組將得到一份作為紀念外，單位還會替參賽者們統一報名國外影展、公開放映，並把短片集中放置展售中心向民眾販售。&lt;strong&gt;影展單位表示，「為了尊重參賽者們的智慧財產權，請詳閱授權書後簽名寄回。」&lt;/strong&gt;（看起來似乎是單純而理所當然的事？）&lt;br /&gt;
我回信告知並詢問，一年前參賽時即告知歌曲版權依然屬於音樂公司，所簽之合約當中並不包含再製與商品販售行為，若本人同意將視同違約；再針對商品販售提出疑問：以&lt;a href=&quot;http://web.pts.org.tw/php/newsletter/view.php?NAENO=1&amp;amp;NEENO=2863&quot; rel=&quot;http://web.pts.org.tw/php/newsletter/view.php?NAENO=1&amp;amp;NEENO=2863&quot;&gt;公共電視&lt;/a&gt;為例，它擔任學生劇展的投資者，每部影片補助上限50萬元，有權針對影片的演員、劇情及拍攝手法等進行更動，影片完成後版權亦歸屬於公視；而影展單位計畫發行/販售短片集，為何不是向創作者（或出資者）購買版權？又，扣除成本後的盈收將如何處理？卻再也沒有收到影展單位回信。&lt;br /&gt;
&lt;br /&gt;
詢問MÜST後得知，針對授權的部分，詞曲和重製皆要透過音樂公司，MÜST只負責公開演出的部分授權，並依照網站公布之資訊，依場次計費。針對這個事件，音樂公司已回函同意無償授權公開播放；至於錄音版權則需要另外洽談。由於，早期台灣並無著作權的概念，發行的唱片公司並不知道他們是否擁有老歌的錄音版權；而音樂公司也不清楚該唱片公司究竟是否合法擁有老歌的發行權利，若要追本溯源則需耗費時間及人力，再次不了了之。&lt;br /&gt;
就上述的例子，我想提出作為一個獨立影像創作者在音樂尋求授權上的困境與反思：&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一、策展單位對參展作品利用之規劃不清：&lt;/strong&gt;&lt;br /&gt;
徵件時影展單位說明為不具商業目的之純文化活動，事後卻逕自舉行售票影展；一年後，通知創作者將集結作品發行精選集，方便以團體名義報名國際影展外，也會在固定地點銷售，直接要求作品授權。如此任意變換遊戲規則，將使利用狀況超過創作者與音樂公司原先洽談的授權合約，不但被迫放棄參展機會，甚至可能造成創作者的違約，使其無所適從。&lt;br /&gt;
&lt;br /&gt;
而當創作者替作品報名國內外各大小影展後，其實並不會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會入圍？是否會播放？在哪裡播放？會播放幾次？假使又遇到對影片放映規劃較為隨興的策展單位，按照現行運作的授權體制，創作者的口袋必須夠深，才能向集管團體支付計畫中與預期外的公開演出費用。&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二、授權手續複雜，且權利分散在不同單位：&lt;/strong&gt;&lt;br /&gt;
我國現有&lt;a href=&quot;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2448&amp;amp;ctNode=7001&amp;amp;mp=1&quot;&gt;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lt;/a&gt;（原名為：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對於個別利用人之授權仍採取人工作業方式，並不像國外的仲權團體（如美國&lt;a href=&quot;http://www.bmi.com/&quot; rel=&quot;http://www.bmi.com/&quot;&gt;BMI&lt;/a&gt;與日本&lt;a href=&quot;http://www.elicense.co.jp/&quot;&gt;eLicense&lt;/a&gt;等）已經發展出線上授權模式，在授權申請時序上較為不便（陳柏如，2002；錢佳玉，2008）；又，國內集管團體無單一窗口提供授權服務，各團體間有管理權能的重疊與分散，會造成利用人的混淆（沈玟潔，2009）。&lt;br /&gt;
&lt;br /&gt;
加上早期台灣無完整版權概念，許多台語歌曲及老歌的權利歸屬不明，以致利用人要使用音樂時「找不到主人」而被迫放棄使用或侵權使用（陳柏如，2002）。東吳法律所林玉湄（2011）提到：「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均保留在自己手中，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一部影片的配樂牽涉到的著作權範圍包括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等，必須針對詞、曲、錄音等版權各別向權利人申請授權，又得根據不同的展演情境，而有不同的授權方式，整個過程將耗費的時間與成本十分令人卻步。&lt;br /&gt;
&lt;br /&gt;
以本事件為例，透過MÜST的線上資料庫得知，該曲的詞曲版權皆在音樂公司手中，所以我直接與其聯繫。當我向此音樂公司無償取得詞曲校園播放以及參展允許&lt;strong&gt;[註]&lt;/strong&gt;，誤以為已順利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然而，此音樂公司其實是MÜST的會員，並把公開演出的權利交由MÜST處理。按照MÜST的規定，所有公開演出的授權皆屬MÜST的範疇。換句話說，因為著作權利切割分屬，而訊息又不夠完整全面時，導致非法律背景專業的創作人，容易陷入誤判及困擾。&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小結&lt;/strong&gt;&lt;br /&gt;
數位時代下，當人人都是創作者也是使用者，著作的方式及利用人之範圍日益擴大，要個別取得授權著實不易，我們是否有在”All Rights Reserved”之外的其他選擇？又，面對無法事先計算的報酬費率，身為獨立影像創作者的我們，能否得到影展單位或集管團體的協助，以一個更彈性計價的方式，讓我們的創意自由流通，與更多人分享？&lt;br /&gt;
&lt;br /&gt;
修改法律或制定取樣的授權條款，雖說是解決問題的選項之一，然而較有效率解決授權難題的方法，應來自權利人的自我覺醒，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是可思考的選項之一（林玉湄，2011）。創用CC的精神在於分享、開放、共用，吳宗樺律師在&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in-depth/367&quot; rel=&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in-depth/367&quot;&gt;〈論以創用CC授權之著作另外授權台灣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可行性〉&lt;/a&gt;一文中提到，讓創作者由著作中所表達出來的創意形式，可以廣泛地被流傳，並不表示使用創用CC的著作人，必須放棄獲取其著作中所蘊含的商業利益，相反地，而是人性化地保留著作財產權人將來授權他人於商業目的上使用其著作之可能性。&lt;br /&gt;
&lt;br /&gt;
創用CC的存在，可以協助延展音樂的生命週期，讓音樂作品在一些前提條件下，能更便利地被大家取用，增加能見度；而若超過這些使用前提，則需另外洽談授權金，要求利用人合理付費。這樣的授權宣告機制，同時保障著作人、使用者、集管團體及版權公司，創造一個使用音樂的「無障礙空間」多贏局面，是身為一位創作者所樂見之事，或許也值得音樂圈來思考。&lt;br /&gt;
&lt;strong&gt;參考資料：&lt;/strong&gt;&lt;br /&gt;
陳柏如，《數位時代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2002。&lt;br /&gt;
吳宗樺，〈論以創用CC授權之著作另外授權台灣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可行性〉，台灣創用CC電子報第17期專文，2007。&lt;br /&gt;
錢佳玉，《著作權線上授權機制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8。&lt;br /&gt;
沈玟潔，《台灣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運作機制之研究》，玄奘大學資訊傳播系碩士論文，2009。&lt;br /&gt;
林玉湄，《音樂利用所生著作權相關問題之研究—以數位取樣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碩士論文，2011。&lt;br /&gt;
--&lt;br /&gt;
&lt;strong&gt;[註]&lt;/strong&gt;與音樂公司書信往返，提及需要校園播放及參賽/參展之授權，但音樂公司表示公開播送不需付費，使我以為已獲授權。但後來瞭解著作權法發現，我從頭到尾其實是需要此音樂公開演出的權利，當時音樂公司完全沒提及。
&lt;div&gt;&amp;nbsp;&lt;/div&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hu, 01 May 2014 16: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vilyak</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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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848#comments</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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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創用CC與公平文化：是自由？還是許可？</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749</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黃泰然/文&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在《誰綁架了文化創意》，創用CC的發起人勞倫思‧雷席格闡述了美國近年來著作權擴張與集中於少數內容產業業者的發展。他憂心任何創作發明都要取得智慧財產權人同意的「許可文化」，將不利於文化創作與發明。相對於「許可文化」，雷席格的願景是人們能夠悠遊於創作的「自由文化」，而創用CC授權即是其所提出的自由文化的實踐策略之一。但是，在用創用CC推行之初，以色列學者妮娃‧艾爾金可倫（Niva Elkin-Koren）就憂心各式各樣的創用CC授權條款，唯一一貫的理念其實是財產權人「控制的」自由，而非自由文化。她擔心作為一種著作權授權契約，創用CC的推廣反而會深化了著作的使用必須取得財產權人同意的社會規範，從而鞏固而非顛覆了「許可文化」。針對艾爾金可倫的批評，雷席格認為此憂慮理論上雖有可能，但是欠缺經驗證據的支持。而他相信比起常見的「所有權利保留」的心態，創用CC所倡議的「部分權利保留」至少是一進展。&lt;br /&gt;
&lt;br /&gt;
雖然創用CC相關的研究已不在少數，卻少有上述自由文化與許可文化爭議的經驗研究。本研究旨在填補此一空缺，了解創用CC授權對網路使用者的著作權意識的影響，並嘗試在自由文化與許可文化的二元對立概念外，提出「公平文化」的框架。就研究方法而言，研究者透過Amazon Mechanical Turk此一網路群眾外包平台，招募了637位美國的網路使用者，其中有效樣本為492人；這些實驗的受試者被分為四組，每一組有123人。第一組為控制組，另外三組則為對照組。控制組的受試者並未在實驗中接收任何有關著作權或創用CC授權的資訊；相對地，第二組受試者則有接觸創用CC「姓名標示」的授權標章說明的資訊，而第三組則係「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的授權資訊。最後，第四組為美國的著作權授權中心(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的著作權宣導資訊 。&lt;/p&gt;

&lt;p&gt;實驗的結果顯示，在非商業性重製與改作的情境，曾經接觸創用CC授權資訊與素材的第二組和第三組的受試者，與沒有接觸創用CC授權資訊與素材的控制組相較，較不願意使用未授權的著作（但是，在商業性重製的狀況，三組受試者並無顯著差異）。在1代表「非常不可能」，而5為「非常可能」的李克特量表下，控制組的受試者就非商業性重製的平均數為3.74，而非商業性改作為2.9。相形之下，第二組的受試者在非商業性重製與改作分別為2.88與2.31；而第三組的則為3.02與1.94。換言之，在非商業性重製與改作，第二組與第三組的平均數皆低於控制組；此差異並有統計上的顯著性 。相反地，就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的重要性的態度而言（1為「非常不重要」，5為「非常重要」），第二組與第三組的受試者在非商業性重製與改作的平均都高於控制組。與控制組相較，他們更認同非商業的利用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的重要性。&lt;/p&gt;

&lt;p&gt;實驗的結果相當程度印證了艾爾金可倫的主張。就非商業性的利用行為而言，創用CC授權的資訊與使用其素材的經驗，似乎會讓使用者意識到取得授權的重要性， 而他們對使用未授權著作的態度也變得較為保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接觸到著作權宣導資訊並且照片有標示「所有權利保留」的第四組的受試者，他們使用未授權照片的態度，與控制組的受試者並無太大差異。申言之，創用CC授權的資訊與素材使用經驗，比起著作權宣導資訊以及常見的「所有權利保留」的標示，似乎更能影響使用者對利用未授權著作的態度。&lt;/p&gt;

&lt;p&gt;相較於自由文化，本文主張「公平文化」的概念更能貼切地描述創用CC授權的實際，而此一概念也能讓我們跳出自由文化與許可文化的二元對立，並且認識到「控制」在促進與自由分享的角色，以及這種「共享」反過來正當化財產權人的控制的可能。公平文化的概念，原由美國印裔學者曼德荷菲‧桑特( Madhavi Sunder )所提出，她認為自由文化的倡議者往往有「浪漫化」公共領域的傾向，但卻忽略其可能變質為權力者剝削弱勢族群的掩飾（例如西方國家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的「自由」利用）。&lt;/p&gt;

&lt;p&gt;桑特提出的公平文化相較於自由文化，更注重貢獻的肯定與補償的公平性。不過，促進文化表達的近用與分享，同樣也是公平文化的重要目標。事實上，桑特指出因為智慧財產的保護，一些原住民族沒有了被剝削的疑慮，反而更願意分享。本文認為創用CC授權中諸如「姓名標示」或「非商業性」等限制，其實也有類似的作用。這些授權條件或多或少都限制了著作的自由利用，但是這些「控制」卻也促成了社群的知識共享與近用。必須指出的是，公平文化的概念不在於否認自由文化的重要性，而在於幫助我們認知到自由文化中也有「控制」，從而我們才可能省思在&lt;strong&gt;個別&lt;/strong&gt;的知識共享脈絡下，財產權人所擁有的控制是否必要。&amp;nbsp;&lt;/p&gt;

&lt;p&gt;*有關本文所參考的文獻與詳細的實驗設計與數據圖表，請見&amp;nbsp;&lt;a href=&quot;https://archive.org/details/CCCopyrightConsicouseness_201308&quot;&gt;黃泰然，〈智慧財產的他者及其抵抗：公共園地與創用CC〉，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lt;/a&gt;。&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hu, 03 Oct 2013 16: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emyleo</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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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reative Commons 發表「定義非商業性」研究報告</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090916</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趙柏強 Po-chiang Chao&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前言：CC 在台灣時間昨天稍早發佈了&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iki.creativecommons.org/Defining_Noncommercial&quot;&gt;「非商業性」認知調查報告&lt;/a&gt;，這是大家都很在意的一份研究，所以我利用 Google Translator Toolkit 很快地翻譯了一下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17127&quot;&gt;CC 的網誌文章&lt;/a&gt;。雖然報告本身不能真的直接拿來「定義非商業行為」，不過可以想見這一份 (以及未來可能的) 研究結果都會一步步反應在未來的 CC 授權條款中，值得有興趣的大家參考。以下翻譯部份原作為 Mike Linksvayer，以&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3.0/&quot;&gt;創用CC姓名標示3.0條款&lt;/a&gt;授權使用：&lt;/p&gt;

&lt;p&gt;大約一年前，我們&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9557&quot;&gt;開始&lt;/a&gt;研究人們如何理解「非商業性」這個辭彙。這項研究由&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mellon.org/&quot;&gt;Andrew W. Mellon 基金會&lt;/a&gt;慷慨支持，內容含括深入訪談和兩階段的面談、&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12285&quot;&gt;線上焦點團體&lt;/a&gt;及網路問卷調查。最後這些調查的對象是從美國網路使用者隨機抽樣（因資源有限造成的地域限制），並額外包括由此網誌散佈消息所回收的&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11298&quot;&gt;開放&lt;/a&gt;&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14337&quot;&gt;問卷&lt;/a&gt; （在報告中稱為「CC 之友」）。&lt;/p&gt;

&lt;div&gt;&lt;a href=&quot;http://www.netpopresearch.com/&quot;&gt;&lt;img alt=&quot;netpop_logo_grid.gif;&quot; class=&quot;image&quot; src=&quot;/sites/creativecommons.tw/files/netpop_logo_grid.gif&quot; /&gt;&lt;/a&gt;&lt;/div&gt;

&lt;p&gt;今天，我們在此公佈 &lt;strong&gt;&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iki.creativecommons.org/Defining_Noncommercial&quot;&gt;定義非商業性使用的研究報告和原始數據&lt;/a&gt;&lt;/strong&gt; ，分別以&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3.0/&quot;&gt;CC 姓名標示授權條款&lt;/a&gt;及&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publicdomain/zero/1.0/&quot;&gt;CC0公共領域宣告&lt;/a&gt;釋出 —— 沒錯，這份與「非商業性」相關的報告，完全可以用於商業目的。請參考今天的&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press-releases/entry/17721&quot;&gt;新聞稿&lt;/a&gt; 。&lt;/p&gt;

&lt;p&gt;這項研究由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netpopresearch.com/&quot;&gt;Netpop Research&lt;/a&gt; 執行，並由學者及一個工作小組擔任顧問。工作小組的成員包含數位&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international&quot;&gt;CC 司法領域專案成員&lt;/a&gt;、CC 工作人員、及 CC 董事會成員。&lt;/p&gt;

&lt;h3&gt;&lt;strong&gt;研究結果&lt;/strong&gt;&lt;/h3&gt;

&lt;p&gt;在 CC 與「非商業性」相關的授權條款中，皆&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3.0/legalcode&quot;&gt;包括&lt;/a&gt;一段「商業性用途」的定義，以此避免相關使用權利授予任何商業目的：&lt;/p&gt;

&lt;blockquote&gt;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lt;/blockquote&gt;

&lt;p&gt;多數受訪者（含87％的創作者及85％的利用人）表示，這段定義與他們心中的認知「基本相同」（43％的創作者與42％的利用人）或「不太相同，但 仍符合」（44％的創作者及43％的利用人）。只有7％的創作者和11％的利用人表示，這段定義與他們心中的認知「不同、且不符合」；而有6％的創作者及 4％ 的利用人回答「不知道/不確定」。有74％的創作者及77％的利用人認為他們個人的定義與其他人都相同，而只有13％的創作者和11％的利用人在完成問卷 後想更改他們自己的定義。&lt;/p&gt;

&lt;p&gt;在以 1 代表「肯定為非商業行為」、100 代表 「肯定為商業行為」的評分中，創作者與利用人都認為作品與線上廣告結合使用為「商業行為」 (評分分別是84.6及82.6分）。然而，其他更具體的案例，讓我們發現許多情況下要根據脈絡來決定是否為商業行為。例如，創作者和利用人對於「非營利 組織在網站上利用了作品，並藉網路廣告賺取足夠費用支持網站運作」這個案例的商業性認知程度，分別給予 59.2 及 71.7分。&lt;/p&gt;

&lt;p&gt;同樣的評分方式下，創作者和利用人皆認為利用作品來獲取金錢屬於商業行為（分別評為89.4及91.7分），但針對非營利組織 (或僅為平衡成本) 的相同利用方式則再次給予較低的分數。最後，兩個族群皆認為「個人或私密」的利用方式為「非商業性使用」，不過創作人在這個項目上較利用人略為傾向以商業 行為解釋（分別評以 24.3 及 16.0 分）。&lt;/p&gt;

&lt;p&gt;在開放問卷調查中，雖然由調查數據難以比較全球「CC 之友」與美國網路抽樣兩者的實際經驗，但兩個族群在某些項目上的評分傾向確實不同。舉例來說，創作人與利用人針對同樣的「非營利組織線上廣告」案例，分別評以 35.7 及 40.3 分，也就是說他們較傾向以非商業行為解釋。全球 CC 之友也認為「個人或私密」使用為非商業行為，分別評以 8.2 和 7.8分；再回顧一次，1 分代表「肯定為非商業行為」、100 分代表「肯定為商業行為」。&lt;/p&gt;

&lt;p&gt;更多內容請參考&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iki.creativecommons.org/Defining_Noncommercial&quot;&gt;研究報告&lt;/a&gt;，也歡迎依據&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iki.creativecommons.org/Defining_Noncommercial#Data&quot;&gt;數據&lt;/a&gt;自行分析、獲得屬於您自己的結論。&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Wed, 16 Sep 2009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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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090916#comments</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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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急件：請給Creative Commons 25分鐘(問卷系統開放：20081214為止)</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081209</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周文茵&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之前跟大家提到2008年9月啟動的&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creativecommons.tw/betacc/blog/20081020&quot;&gt;「非商業性使用」研究計畫&lt;/a&gt;，目前已進入&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v2.decipherinc.com/survey/mds/mds08002?list=2&quot;&gt;問卷填寫階段&lt;/a&gt;。為了讓此問卷的結果更具信度與效度，希望關心此議題的朋友們能共襄盛舉。您僅需花費大約15-25分鐘，即可填寫完成此問卷。問卷採用匿名的方式，不會蒐集任何的私人資訊，請放心填寫。問卷是以線上填寫的方式進行，預計將開放至2008/12/14為止。&lt;/p&gt;

&lt;p&gt;「非商業性」是創用CC授權條款中，一個常會被選取的要素，也因此反應一種需求的存在。然而在分享作品時，「非商業性」這個要素到底是一個助力，或是一個阻力，值得讓我們花點時間來思考一番。而使用者又是如何去看待這個要素？這正是此問卷的重要任務。希望透過問卷結果的研究分析，能剖析出大眾對於「非商業性」此概念認知的微妙差異，並且協助創用CC授權條款未來在解釋思考上，有更貼近使用者的觀點。&lt;/p&gt;

&lt;p&gt;備註：&lt;br /&gt;
問卷系統已關閉&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ue, 09 Dec 2008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emyleo</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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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非商業性使用」研究計畫 世界總動員</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081020</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周文茵&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到底老師講課，算不算是商業利用啊…」&lt;br /&gt;
「拿非商業性釋出的素材去比賽，有侵權麼？」&lt;/p&gt;

&lt;p&gt;創用CC授權條款提供給大眾在目前著作權法體制下更具彈性、便利的授權工具，希望降低大眾在素材交換上的成本。目前可選用的四項授權要素之一「非商業性」使用，於授權條款中定義為：「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去利用所授權釋出的素材。這樣的定義，感覺相當籠統。&lt;/p&gt;

&lt;p&gt;目前商業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的界線，其實不是那麼容易區分的。譬如說：我在部落格平台上，經營內容，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但部落格平台往往會置入些行銷廣告，甚至因為我的高人氣，還會有些分紅機制。那麼在這類網站使用他人以創用CC「非商業性」所釋出的素材，到底算不算是商業行為呢？&lt;/p&gt;

&lt;p&gt;這樣的疑惑其實也縈繞在校園老師間。腦筋動得快的，就會想到鐘點費的問題，這不也是一種「私人金錢報酬」的展現麼？的確，非商業性使用在目前的定義上，實在有很大的討論空間，加上實務上複雜的利用狀態，這個問題就變得很有趣。&lt;/p&gt;

&lt;p&gt;而這並不是台灣的朋友才有的困惑，這已經是一個國際的問題了。因此，在2008年9月，已由 Creative Commons 發起&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press-releases/entry/9554&quot;&gt;「非商業性使用」的研究計畫&lt;/a&gt;，此計畫由 Creative Commons 法律顧問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press-releases/entry/7691&quot;&gt;Virginia Rutledge&lt;/a&gt; 統籌規劃，邀集世界各地引進創用CC授權工具的司法管轄區計畫共襄盛舉。希望藉由這個研究計畫進一步瞭解「非商業性」這個要素，使用者釋出內容時的考慮，以及所帶來的影響。&lt;/p&gt;

&lt;p&gt;這個計畫希望能在2009年初執行完成，目前由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mellon.org/&quot;&gt;The Andrew W. Mellon Foundation&lt;/a&gt; 所支持，並且由 Netpop Research, LLC 市場研究公司協助分析。透過隨機抽樣線上創作者、創用CC授權使用社群，以及世界各地各類媒材的創作者、利用人的焦點團體訪談資料，更完整的瞭解使用者觀點。期待此研究的發現，能解決使用者的疑惑，讓創用CC授權的便利性能在複雜的網路環境中真正發揮。&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Mon, 20 Oct 2008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emyleo</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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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論以創用CC授權之著作另外授權台灣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可行性</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367</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吳宗樺&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前言：吳宗樺律師，目前在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擔任律師工作，專長是著作權法，吳律師的許多著作都與智慧財產權相關，此次邀請吳律師特別為我們撰文，討論以創用CC授權方式釋出之作品，在著作權利集體管理的實務上，在台灣可能遇到的議題。&lt;/p&gt;

&lt;p&gt;著作權的概念發生和演進，一直是和商業利益脫離不了關係。十八世紀世界第一部著作權法－英國「安妮法案」的制定，目的是爲了保護出版者書籍發行的獨占利益；近代著作權條約和法律，保障著作財產權人行使著作財產利益之自主權，著作財產權人得自行決定是否與他人約定，決定其著作被利用之地域、時間及內容。著作權這個令一般大眾摸不著頭緒的名詞，給予他人的印象經常是其背後隱藏的龐大商機。那麼，使用自始以主張「保留部分權利」、「創意公用」、「創作共享」概念的創用CC授權，是否就與商業上之利用成為兩條互不相交叉的平行線？ 毫無疑問地，創用CC一開始的概念，即在於透過簡單的機制，使得更多、更廣大的使用者自由地利用著作，讓創作者由著作中所表達出來的創意形式，可以廣泛地被流傳，藉此發揮其創作對文化及學術之影響力。不過，這並不表示使用創用CC的著作人，必須同時放棄獲取其著作中所蘊含的商業利益。創用CC從一開始的版本中，即人性化地保留著作財產權人將來授權他人於商業目的上使用其著作之可能性。也就是所謂的「非商業性」（Noncommercial）條款，讓使用者僅僅在非商業目的之範圍內，方能無所顧忌地使用其著作及創作衍生性著作。&lt;/p&gt;

&lt;p&gt;我們不難想像這樣一個情景：一個剛剛成立的地下樂團，在默默無名的情況下，藉由創用CC授權中「非商業性」的授權要素告知使用者，只要於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可以肆無忌憚地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也因為創用CC推波助瀾的幫助，這首歌曲廣為人知，一夕之間唱片公司上門簽約，準備發行專輯，其中就含有那麼一首採用創用 CC授權條款「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的歌曲。這首歌曲，不論是唱片公司錄製專輯所為之重製、散布，還是電視台、廣播電台所為之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均需要取得在商業性用途利用的授權，這個樂團完全不會因為使用了創用CC授權條款而減損其財產上的利益。&lt;/p&gt;

&lt;p&gt;看起來似乎一切都那麼美好，電視台及廣播電台爲了要取得這首歌曲的公開播送跟公開傳輸授權，開始爭相登門拜訪……。然而，這樣的推論或許太快，電視台跟廣播電台實際上是沒有這麼勤勞的。明目張膽地利用這首歌曲或許不太可能，但是他們會要求這個樂團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或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因為繳納授權使用費用給仲介團體，對他們而言是最簡單、最便利也最節省成本的方式。不過，以上的情況在大多數的國家均不會造成困擾，但在少數的司法管轄區域（包括台灣），成為著作權仲介團體的成員後，欲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的著作，反而成為了一個潛在性的問題。&lt;/p&gt;

&lt;p&gt;原因在於台灣的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人簽訂的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中，將著作人所有已創作和授權契約有效期間內創作著作之財產權利，完全專屬授權予著作權仲介團體。以國內最大的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於網路上提供的「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為例，其第1條就略規定如下：「乙方（按：著作財產權人）將目前屬其所享有或今後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屬其所享有之全部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在全世界地區存在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和公開傳輸權的權利及利益專屬授權予甲方（按：該仲介團體）全權管理（以上之全部權利下簡稱為該等權利），以便該等權利在其存續期間及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完全歸屬甲方所享有。甲方得代表乙方於全世界地區行使該等權利及其賠償，甲方並得於國外地區委任代理人行使該等權利，而乙方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該等權利與他人為有償或無償之使用。」簡言之，著作財產權人加入了仲介團體之後，可能就無法再採用創用CC授權，授權他人於非商業性的目的及情況下無償地使用其著作。&lt;/p&gt;

&lt;p&gt;對於例如前述於著作人加入仲介團體前，已經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的歌曲，或許可以解釋該歌曲非商業性無償使用的權利，已經受到了限制或拋棄，仲介團體僅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於商業性有償使用下，對其著作的授權及授權第三人使用。但是對於已經加入仲介團體的著作人來說，將來的創作已經完全無權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之餘地。實際上，就以上開突然爆紅的樂團來說，要自己或經紀人親自地對一個接著一個的商業性團體授權，不論時間、精神及勞力的成本開支，都是難以估算的。同時，仲介團體取得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的歌曲（即使是加入仲介團體之後創作的歌曲）授權後，仍可以繼續在商業性的利用上授權並監督他人使用，又可以委任海外的仲介團體行使授權以及請求賠償。這樣互蒙其利的情況下，著作權仲介團體並沒有將使用創用CC授權條款的著作拒於千里之外的理由。當創用CC授權邁入3.0版本之際，因應採用創用CC授權條款著作人的需求，或許是國內著作權仲介團體考慮提供不同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版本的時候了！&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07 Sep 2007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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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創用 CC—華文地區現況的觀察與思考</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365</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XDite&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前言：XDite，愛打電玩，以網路服務評論網誌聞名，擅長直率地寫出對網路服務商缺失的批評及看法。其網誌原先以 HiNet 的 Xuite 服務為主要評論對象，但隨後另一網路服務公司無名小站事件不斷、XDite 的筆鋒也轉而指向無名，更帶動了如「丁丁大站」一類的嘲諷流行語。比起其他類似的評論文章來說，本身底子深厚的她更能寫出一些技術細節，並輔以直接犀利的語句直指核心，大快讀者人心。此次邀請 XDite為我們撰寫專文，希望藉由其長久對網路的觀察，提供讀者一些創用CC使用的狀況與問題，並引起更多相關的討論。&lt;/p&gt;

&lt;p&gt;創用CC授權（以下簡稱 CC 授權），是筆者去年開始以極狂熱的態度使用部落格發表大量文章後才開始使用的。選擇 CC 授權的當下，並不存著什麼耍炫趕流行的心態，純粹只是太常接到轉錄要求，實在懶得一一回信和抓侵權，所找的一個符合「請大家要轉就轉，不要再問我」，而同時又能保留彈性的授權聲明方式。&lt;/p&gt;

&lt;p&gt;在此之前，我對 CC 非常陌生。更早之前，我還懷疑，為什麼我們需要 CC？&lt;/p&gt;

&lt;p&gt;這個問題的答案，Jedi 在兩千零四年撰寫的一文「CC–賦予與支配的權利」便清楚回答過。不過筆者當時未歷應用情境，捧讀再三，只覺 CC 甚好。但卻不知對我有任何助益。&lt;/p&gt;

&lt;p&gt;三年後，當我實際操作這個部落格與利用文章開始與讀者產生交流，衍生許多逗趣的效應與 重混(remix) 產物後。我才深深體悟到，為什麼我們需要 CC？CC 授權給的自由度如何對再創作產生什麼巨大的效應？以及 CC 授權方式在這一兩年在台灣普遍抬頭的原因？&lt;/p&gt;

&lt;p&gt;CC 授權條款在 2002 年時誕生，台灣大約是在 2004 年引進，自 2006 年起逐漸廣泛被採用。比起西方國家是慢了一點，這當中的原因，根據筆者近年的觀察，應與網路基礎創作平台有極大的關係。&lt;/p&gt;

&lt;p&gt;熟知國內網路發展歷史的讀者大概都清楚，在部落格觀念引進前，長達十數年，台灣與西方發展方向幾往兩個不同岔路走：別人傾力發展WEB，我們傾力發展 BBS。任何精彩創作物，盡在 BBS。&lt;/p&gt;

&lt;p&gt;不過，BBS 受限於其特性，每篇創作物均不具有唯一位址（Unique Address）與 交叉連結（Cross Link） 特性。&lt;/p&gt;

&lt;p&gt;不具備交叉連結、版與版、站與站的隔絕特性，使得文章難以追溯原出處，逕自轉錄的習慣蔚為風氣。當時雖有許多應用在原始碼（Source Code）上的授權條款，但文件授權方式卻幾乎付之闕如。而在當時發表創作物後，大眾也只有兩個觀念—對著作物放棄所有權利或是保留所有權利。因為，在 BBS 架構無網路搜尋引擎（Web Search Engine）的追蹤機制下，創作者要維護授權以及轉錄者要尊重、取得創作者的授權，都是非常耗費心神的事。此情形下，「保留所有權利」往往被使用者心底默默解讀為「轉了再說，被發現再補授權」。&lt;/p&gt;

&lt;p&gt;即使 CC 授權已開始推動，在無強烈需求下，自然也無法體會到有什麼顯著的好處。&lt;/p&gt;

&lt;p&gt;一直到近幾年，這種情形才被打破。部落格的引進與推廣，助長了創作風氣，全民以部落格為載體的諸多文字、多媒體創作物躍然網上，但至此還不是 CC 授權方式流行的主因。真正的原因是 CC 授權方式解決了 Web 2.0 蔚為成風的「Mash Up」觀念，所將引發的著作爭議。&lt;/p&gt;

&lt;p&gt;筆者在運行部落格的這一兩年，使用 Google 與 Techronati 觀察到一些有趣的現象。其實，大部分人在轉載或重混時，都願意尊重原著作人的授權。未取得原著作人同意的多半是兩種情況，「出處佚失」或「取得授權曠日廢時」。在全有以及全無的的單選題下，轉載人通常做出的決定，十之八九都是授權後補、先衝了再說。而重混者為了怕遭受剽竊創意之罵名，九成九都是「算了，我放棄」，這樣的氛圍大大阻礙了創作的流通。因此， CC 授權所代表的第三選項「IF ON 『AAA』 CONDITION , YOU CAN USE IT TO DO 『BBBBB』『CCCCC』」的聲明方式與取得授權的速度和便利讓人易於接受。人類是一種很奇妙的動物，若只有一種權威律法橫在面前阻撓卻無罰則時，我們通常會選擇衝破或是繞過他。但若有一種折衷可讓人接受的規則，則所有人幾乎都會潛意識的去遵守它。這是我從 Techornati 上觀察的現象。&lt;/p&gt;

&lt;p&gt;不過，雖然 CC 授權立意如此良善，但未讓天下從此太平。&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google.com.tw/intl/zh-TW/ads/&quot;&gt;Google Adsense&lt;/a&gt;的誕生與引進，攪亂了一池春水。CC 授權預設人性本善，因此原始制訂目標是冀望創意在良好授權規範下能夠不受諸多束縛限制。但卻未預料到在它之後誕生的 Adsense 所造成的人性衝擊。CC 授權中採的「非商業利用」是否也包含了 Adsense？以及為了使後人易於再創作往往為人所不採用的「禁止改作」，卻變成了惡意剪輯重混衝人氣點擊的漏洞？ Adsense 這塊灰色地帶，我想是 CC 下一個值得關注的所在。&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03 Aug 2007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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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線上音樂網站 Magnatune 創辦人 John Buckman 先生訪談紀要</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363</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莊庭瑞/採訪　林懿萱/整理&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前言：今年的 iCommons Summit 六月在克羅埃西亞 (Croatia) 杜布洛夫尼克 (Dubrovnik) 舉行。台灣「創用CC」計畫趁參加會議之便，特別訪問線上音樂網站 Magnatune 的創辦人 John Buckman 先生，希望可以透過訪談瞭解以創用CC授權的音樂網站其營運細節，包括跟創作人的合作以及著作權仲介團體之間關係等等的議題。 John Buckman 同時也是 Creative Commons 此組織的董事會成員。以下為訪談概要。&lt;/p&gt;

&lt;p&gt;&lt;strong&gt;莊： 您能簡要描述一下 Magnatune 的經營模式嗎？&lt;/strong&gt;&lt;/p&gt;

&lt;p&gt;Buckman： Magnatune 的經營模式是：大眾購買和下載我們的音樂專輯，而且我們也對大眾，像是電視頻道業者、廣告商、手機製造商等進行音樂授權。&lt;/p&gt;

&lt;p&gt;&lt;strong&gt;莊：請問 Magnatune 網站上的音樂是否開放給任何人使用？&lt;/strong&gt;&lt;/p&gt;

&lt;p&gt;Buckman ：一般大眾可前往 Magnatune 網站免費聆聽整張專輯，並且如果您喜歡這張專輯，您可以下載整張專輯並同時購買專輯的CD；您同時決定你想支付的金額（從美元5元到美元18元不等），以購買或下載這張專輯。&lt;/p&gt;

&lt;p&gt;&lt;strong&gt;莊：我們知道 Magnatune 使用 「創用 CC」授權，請問使用「創用CC」授權對 Magnatune 來說，很重要嗎？其中的「非商業性」授權要素，對 Magnatune的經營模式來說，重要性如何？&lt;/strong&gt;&lt;/p&gt;

&lt;p&gt;Buckman ：我不會說 Magnatune 仰賴「創用 CC」授權，我認為使用「創用 CC」授權只是讓事情變得容易。當然，我們可以聘請律師來擬定授權合約，但這只是花費昂貴成本來重複「創用 CC」已經做過的事罷了；而對一般大眾來說，他們也必須請律師來幫助他們瞭解這些合約的內容。「創用 CC」授權方式讓使用 Magnatune 網站的大眾瞭解他們對這個網站上的音樂，有哪些使用的權利：是否可以重製、分享或重混這些音樂等；「創用 CC」授權方式幫助我們向大眾解釋 Magnatune 的運作方式。因此，「創用 CC」非常有幫助，讓事情變得容易，降低了雙方的成本。當然，您永遠可以依照您自己的方式，選擇使用或不使用「創用 CC」授權（來經營線上音樂）。&lt;/p&gt;

&lt;p&gt;「非商業性」授權要素對我們很重要，因為我們大部份的獲利是來自於對廣告商或其他商業使用者的商業授權；一般大眾只能依非營利方式來免費使用我們的音樂。這樣的方式讓很多人能聽到我們的音樂，但如果您想要用這些音樂來賺錢，那您就要付授權費金給我們。這樣的商業模式運作的很好。&lt;/p&gt;

&lt;p&gt;&lt;strong&gt;莊：那請問「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對 Magnatune 的經營，重要性如何？我們注意到你們也使用了「相同方式分享」這個要素。&lt;/strong&gt;&lt;/p&gt;

&lt;p&gt;Buckman ：「相同方式分享」背後的概念是：我們的音樂以「創用 CC」方式釋出，您用了這些音樂（來創作），那您也必須將您的東西以相同的授權條款釋出。 Magnatune 只是單純的認為，這種促使再使用(reuse)的方式是一個好主意，（使用「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同時也避免他人拿走我們的作品，但用其他的授權條款釋出的情形。&lt;/p&gt;

&lt;p&gt;&lt;strong&gt;莊：您能說明 Magnatune 是如何找到合作的藝術家（創作人）的嗎？&lt;/strong&gt;&lt;/p&gt;

&lt;p&gt;Buckman ：Magnatune 製造了在全世界媒體前的許多曝光機會，人們知道有Magnatune 這個網站。每個月我們都會收到約 400 張專輯 CD，我們會在聆聽過每張專輯 CD 後挑選出10至20張我們認為最為突出的，然後跟這些專輯 CD 的創作人簽合約。&lt;/p&gt;

&lt;p&gt;&lt;strong&gt;莊：創作人需要和 Magnautne 簽訂專屬授權合約嗎？&lt;/strong&gt;&lt;/p&gt;

&lt;p&gt;Buckman ：創作人和 Magnatune 簽訂的合約是非專屬的，他們能自由的和 Magnatune 之外的其他公司簽合作契約。我認為 Magnatune 所發展的經營模式是：讓音樂創作人在保有他們所創作音樂的權利下，能和 Magnatune、Jamendo 以及許多其他的公司簽約，所有的這些合約都是非專屬的；音樂創作人因此能保有對他們音樂的權利，來做更多的嘗試。&lt;/p&gt;

&lt;p&gt;&lt;strong&gt;莊：這與音樂創作人所屬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間，是否會引發議題？&lt;/strong&gt;&lt;/p&gt;

&lt;p&gt;Buckman ：因為 Magnatune 是在美國營運的公司，所以 Maganatune 是遵循美國法的。在1980年代，美國政府控告了著作權仲介團體，要求他們必須允許音樂創作人自己來決定契約的內容、簽訂合約。因此在美國，音樂創作人和仲介團體間的關係是非專屬的，但這裡指的只是美國的情況。因為 Magnatune 是一家美國公司，那代表歐洲人、華人的音樂創作者都能和 Magnatune 簽約；即便，舉例來說，德國並不一定喜歡「創用 CC」授權方式，但因為 Magnatune 是依美國法來營運，所以這種情形仍屬合法。Magnatune 這樣的運作不會有問題，而且我已在好幾個國家的政府聽證會中，陳述 Magantune 的運作模式對（音樂的）散布及促進文化是有幫助的。透過像 Magnatune 這樣的運作方式，一般大眾可以（方便的）來瞭解 Magnatue 及其音樂；如果 Magnatune 不是一家美國公司，Magnatue 的經營模式也不一定能是合法的。我想，如果其他國家想在全球舞台上保持競爭力，著作權仲介團體的專屬管理的運作方式，有加以修改的必要。&lt;/p&gt;

&lt;p&gt;&lt;strong&gt;莊：您對現在及未來的音樂製作和音樂市場的看法如何？&lt;/strong&gt;&lt;/p&gt;

&lt;p&gt;Buckman ：我想音樂市場會愈來愈蓬勃，大眾會消費更多的音樂。iPod 和其他科技產品擴大了一般大眾所預期的家中使用音樂的數量，而與此同時，我們看到了音樂創作量和創作素材的來源都在增加。主要的唱片公司（廠牌）仍然有影響力，但同時他們只是許多音樂素材來源（podcasting、線上收聽、獨立音樂創作）來源之一。未來我們將看到愈來愈多的人使用自己家中的錄音室，可能只需花費 300 美元，但卻在家創造出專業錄音品質的音樂作品。所有的這些模式，如過往一樣，會並存於現在。&lt;/p&gt;

&lt;p&gt;經過此次訪談，我們發現該音樂網站與創作人並非專屬授權，相對於一般著作權人仲介團體，創作人的自由度提高許多，未來若是台灣有相似的網站出現時，可參考Magnatune的營運方式，相信也會使台灣的創作環境更加具有彈性。&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06 Jul 2007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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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開放與自由」國際研討會實況報導</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354</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莊庭瑞&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經過半年以上的籌備，「開放與自由：公眾創用國際研討會」在1月10日順利召開。雖然只是一天的研討會，議程的安排卻非常緊湊，共有近20位的講者與會，和約150位的參與者於現場對話，討論資訊時代在文化與科學領域的開放近用議題，分享協力創作的經驗。許多音樂家和藝術家也以自身經驗，就現今的著作權體制和創作環境提出看法。這次的會議在台北市南港的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舉行，現場提供中英雙向同步口譯，及網路轉播。以下依會議的進行順序，簡要報導研討會的情況。&lt;/p&gt;

&lt;p&gt;杜克大學法學院教授詹姆士‧波以耳 (James Boyle) 以風趣的專題演講，為研討會起頭，他認為我們對「智慧財產權」的了解並不足夠，卻常因為認知上的偏見，讓我們系統性地傾向忽略開放、非專屬、分散形式創新的優點，並且使我們過度強調控制與排他性專屬財產的好處。他也提出了一些措施，以矯正這些系統性的偏見。接下來的「文化」場次，巴西 FGV 法學院教授羅納多‧雷蒙斯 (Ronaldo Lemos) 提出從法律的公眾創用到社會的公眾創用的看法，並就開發中國家以及文化產業的未來，分享他的觀察。中研院史語所的黃銘崇研究員，則說明了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聯合目錄採用公眾授權的緣由。&lt;/p&gt;

&lt;p&gt;接下來的「科學」場次，Science Commons 的法務長阮盛先生，就科學研究趨勢的變化，變動的科技與政策環境所產生的影響，以及如何將「開放與自由」 的經驗導入有效的工具和政策中，提供給與會人士參考。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主任邵廣昭先生，則就生物多樣性資料庫整合的進展與困境，作了一場精彩的回顧，建議資料整合單位只能有資料之監護權而非所有權，以鼓勵資料的原收藏單位貢獻資料。&lt;/p&gt;

&lt;p&gt;下午的「協力」場次由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系的林信成教授、Creative Commons 的約翰‧菲利浦絲 (Jon Phillips) 先生、台灣創用CC計畫的林克寰先生、以及史丹佛大學法學院的李治安先生擔綱，就台灣棒球維基館的經驗、協力創作的社群的發展、介於文字與符號間的創作的著作權議題和授權方式，以及資訊內容的社會生產與公眾授權等多項議題，分別講述和討論。&lt;/p&gt;

&lt;p&gt;在接下來的「創意」場次開始之前，我們安排了獨立音樂製作人林強與張耘之先生的現場電子音樂演出。林強日前剛以《一年之初》榮獲金馬獎最佳原創電影音樂。音樂演出完畢，林強受到眾多粉絲的包圍，或是索取簽名或是要求合照，一時之間好不熱鬧。說到熱鬧，「創意」場次的主持人朱約信（朱頭皮）也是炒熱氣氛的高手。在他的主持與串場之下，接下來的「創意」場次笑聲連連，沒有冷場過。&lt;/p&gt;

&lt;p&gt;不過在朱頭皮式的歡樂氣氛中，鄭淑麗女士略帶嚴肅的認為，公眾現今所面臨的公有財問題，超越了 CC 個別授權約定的層次，也呼籲眾人要對開放自由貿易和眾有文化產製之下的政治與權利運作提出質疑。杜克大學法學院公共領域研究中心主任、同時是《法律的束縛》 (Bound By Law) 這本關於著作權的漫畫書的共同作者，珍妮弗‧詹金斯 (Jennifer Jenkins) 女士，闡述著作財產系統需要小心保持平衡的理由：一方面需讓藝術家能保護他們的創作以及利益，但另一方面也要確保後續的創作有可用的素材。張耘之先生現場播出了他於會場的即興創作，使用了多項他人演奏民族樂器的錄音，經他取樣後重新編曲的混音創作，說明在無商業應用的前提之下，若能用 CC 的「非商業性特別取樣」(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 授權方式來使用民族樂器錄音，其實對民族樂器在推廣有很大的助益。林強先生表示，他的下一張商業發行的專輯，將會考慮採用CC授權。&lt;/p&gt;

&lt;p&gt;研討會最後以一場精簡的座談收尾，在詹姆士‧波以耳的主持下， 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 的凱撒琳娜‧瑪瑞 (Catharina Maracke) ，CC Brazil 的羅納多‧雷蒙斯，以及台灣「創用CC」計畫的莊庭瑞，就 Creative Commons 的「司法管轄區計畫」 (Jurisdiction Project; 將 CC 授權條款導入該司法管轄區的工作) 以及相關的跨界運動，進行討論。羅納多‧雷蒙斯說明有關巴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莊庭瑞則認為台灣「創用CC」計畫的未來走向，需要更多人提供意見和參與。&lt;/p&gt;

&lt;p&gt;這次的研討會能夠順利籌備舉行，得到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在人力與宣傳上的協助，中央研究院以及國科會在經費上的支持，以及其他許多單位的幫忙。當天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文建會、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多位人士也熱烈的參與討論。台灣「創用CC」計畫特別感謝中央研究院劉翠溶副院長，以及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汪庭安執行秘書能蒞臨會場致詞。&lt;/p&gt;

&lt;p&gt;「開放與自由」國際研討會的大會手冊（含所有講者提供的中英文摘要），以及現場錄影，皆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授權條款台灣2.5版釋出，歡迎到台灣「創用CC」計畫的網站下載及線上收看。&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02 Feb 2007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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