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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台灣創用CC計畫 - CC授權條款</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category/tags/cc%E6%8E%88%E6%AC%8A%E6%A2%9D%E6%AC%B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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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e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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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C宣布淘汰取樣授權條款及開發中國家授權條款</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070706-2</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林懿萱/編譯&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Creative Commons於今年6月初宣布將淘汰一系列取樣授權條款中的「取樣授權」(Sampling)及開發中國家授權條款(Developing Nations license)。因為根據統計，採用以上兩種授權條款的比例只有0.01%，而CC從一開始就承諾將使其推出的授權條款維持愈簡單愈好，由採用百分比來 看，這兩種授權條款的需求度極低，因此予以淘汰。&lt;/p&gt;

&lt;p&gt;除此之外，開發中國家授權條款只針對開發中國家，而不允許其他地方對於創作的自由利用，這 和開放近用出版運動(“Open Access Publishing” movement)的精神不符。至於「取樣授權」，是因為一系列取樣授權條款的其他兩種授權條款-「特別取樣」(Sampling Plus)和「非商業性特別取樣」(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都允許非商業性的利用，而「取樣授權」(Sampling)只允許重混(remix)作品，不允許基於非商業性目的重製、散布一整部完整著作， 這與CC推出所有授權條款的理想—在最低限度的情況下允許作品在非商業性目的下被分享不符，因此CC決定將「取樣授權」予以淘汰。&lt;/p&gt;

&lt;p&gt;CC淘汰上述這兩種授權條款並不會使其從此失效，只是CC將不再建議利用者使用，且CC本身的「選擇授權條款」網頁上將不再提供這兩種授權條款的選擇。該則新聞摘錄自&lt;a class=&quot;external&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7520&quot;&gt;這裡&lt;/a&gt;。&lt;/p&gt;

&lt;p&gt;開發中國家授權條款：著作人允許其著作在開發中國家廣泛地被無償利用，但在已開發國家中，則保留其著作的所有著作權。&lt;a class=&quot;external&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devnations&quot;&gt;更多開發中國家授權條款的內容&lt;/a&gt;。&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hu, 05 Jul 2007 16: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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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八）：談CC授權條款</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71</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前情提要：&lt;/p&gt;

&lt;blockquote&gt;在接下來的兩封通信裡，我會介紹另項新發起的計劃，這兩個計劃將定義我們2006年度工作的內容。之後這個系列文章，將討論針對我們已完成或將要做之事的各種批評。請繼續收看！&lt;/blockquote&gt;

&lt;p&gt;這一次的通信內容：&lt;/p&gt;

&lt;p&gt;CC一開始的時候，口號很簡單：「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CC授權條款允許大家運用一些特定的權利，又同時讓作者或創作人得以將另一些特定權利留給自己。因此，所謂的「姓名標示─非商業性」（BY-NC;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授權條款並不代表說，作者就絕不授與商業使用的權利。該條款的意思只是說，商業使用的權利並沒有在這份授權條款中授與，或是「預先開了路」（pre-cleared）。如果你要取得商業使用的權利，就必須先問過作者才行。&lt;/p&gt;

&lt;p&gt;很多人一直不了解我們所提出的這一點。他們把「共享」（commons）與「共產」（communist）搞混在一起了。他們會說，我們認為創作人不用吃飯了。但我們的使命，從來就沒有去反對創作人從作品中獲取商業利益。事實上，我們從創立之初就一直認為，有一些創作及一些創作人，反而因為CC授權條款讓他們的能見度提高，而使他們得以作品中得到利益。&lt;/p&gt;

&lt;p&gt;現在，我們發起了一個計劃，讓上面這樣的宣示能更加清晰。在2005年11月底開始的六個月裡，我們會針對幾種CC授權條款開發新功能，好讓創作人能在其內加入連結，讓使用者可以針對他們的作品從事商業使用。&lt;/p&gt;

&lt;p&gt;我們將此計劃稱為「cc.com」；儘管還有一些細節仍需敲定，但基本概念是這樣子的：舉例來說，好比你是一位音樂創作者，你很樂意將你的音樂作品，以非商業的方式與人分享。但是，你跟大多數人一樣，你會希望，如果有人要從你作品中獲得商業利益，你也要分到其中一部份才好。所以雖然你使用了CC授權，讓公眾能在非商業的前提下使用你的作品，你仍保留了商業使用的權利未將之授權出去。但你也希望，能在設定一些條件的前提下，將商業使用的權利授權出去。&lt;/p&gt;

&lt;p&gt;以下便是「cc.com」可能的運作方式。&lt;/p&gt;

&lt;p&gt;你點進CC網站，選取你要用的CC授權條款。如果你選的條款內容裡有非商業使用（NonCommercial）一項，我們便提供你一些可挑選的合作對象，這些合作對象是可能有能力，將你的作品以商業方式提供出去的（除此之外，你也可以就只是提供一個連回你自己網站的連結，以便向你詢問關於商業授權的事宜）。&lt;/p&gt;

&lt;p&gt;如果你選定了一個合作對象，系統便會帶你到合作對象的網站，讓你了解你的內容會在哪些商業利用的條款下被使用。這些資料又會以一個連至合作對象的連結，加進你的CC授權條款裡。你的授權標章（Commons Deed）便會看起來像這樣：&lt;/p&gt;

&lt;div&gt;&lt;img alt=&quot;cc.com.mockup.gif;&quot; class=&quot;image&quot; src=&quot;http://lh3.ggpht.com/_a0muzrcaKwo/S-E9iirnZMI/AAAAAAAAAWo/2rjRdM_ZGtU/s800/cc.com.mockup.gif;&quot; style=&quot;display:block; margin-left:auto; margin-right:auto; width:400px&quot; /&gt;&lt;/div&gt;

&lt;p&gt;這樣，當有人閱讀你的授權標章時，他們就會知道說，你授予公眾哪些可以免費自由運用的權利。另一方面，他們也會有個連結，可以連到某個站台，在那個站台上購買到一些不只是可以免費自由運用的東西。那些東西可能是更多運用權利，也可能是一張張的CD。或者是任何你和你的合作對象認為可以透過授權標章連結提供的物品或服務。&lt;/p&gt;

&lt;p&gt;CC並不負責營運這些商業站台。我們除了挑選我們信任的合作伙伴外，與任何商業活動都沒有關係。我們的目標單純就是為創作人和閱聽人之間提供一個連結，好讓創作人更能直接從其創意作品中獲得利益。&lt;/p&gt;

&lt;p&gt;我們目前正在研究各種技術，好讓這個概念能夠實現。我們也開始和可能的合作對象洽談。還有很多要做的事。不過我相信，在未來六個月內，我們就會推出這個新的CC方案，我也有信心能得到許多創作人的支持。&lt;/p&gt;

&lt;p&gt;下一次通信裡，我會說明我們於2006年將推出的另一個方案。這個方案不只對CC重要，對於創作環境的生態也將是不可或缺的。請繼續收看！&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ue, 21 Feb 2006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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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七）：iCommons簡介</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70</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兩個禮拜前，我提到我們開始要將CC推廣到國際。那就是「iCommons計劃」的開端。這項計劃是從柏林帶動的，其宗旨是：將CC的授權條款「移植」（port）以配合各地方的司法制度。我們的目標，是要為自由的授權規範做好國際性的基礎建設，這樣創作既能從一個司法管轄區（地域）拿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地域）使用，同時又能夠保有創作者所選擇要帶上的自由。短短不到三年時間，我們已經有超過70位志工，從事CC授權條款的移植工作，還有25個司法管轄區已經發表了合於當地所用的授權條款了。&lt;/p&gt;

&lt;p&gt;這初次建立國際性的 iCommons 的工作，比我當初想像要來得成功。我曾經擔心我們能否找到國際性的合作伙伴，為此過了許多無法成眠的夜。不過這樣說吧，現在還會睡不著的原因早已經不是這個了。真要說起來，我們目睹了 iCommons 成長得比我們想像得更廣闊。隨著CC各項計劃開始在世界各地開展，這些計劃和有著同樣理念的運動結合了起來。這種「共享」的理念不是美國獨有的。這是人類共通的理念。而既然 iCommons 開啟了討論這些理念的各種管道，我們於是發現，iCommons 計劃必須要長大才行。&lt;/p&gt;

&lt;p&gt;去年六月，iCommons 超過四十個司法管轄區、大約百來位志工齊聚一堂，到波士頓參加了第一次的 iCommons 高峰會。我們討論如何能對這個成長中的國際運動做最好的支援。我在聽 iCommons 成員敘述他們想從事的工作時，才發覺 iCommons 所承諾做到的，是要比CC這個（相對起來）較為簡單的計劃，要來得更多。CC的成立，是要打造自由的基礎建設；iCommons 則承諾要創造出全球性的運動，要納入這種自由的基礎建設，並（以儘可能最適切的方式）將之加以延伸出去。&lt;/p&gt;

&lt;p&gt;所以六月的時候，我們開始公開討論由一位 iCommons 成員所提出的構想──也就是要把 iCommons 分割出去，變成一個獨立組織，讓世界各地的年輕運動領袖來帶領。我很高興宣佈，在寫這篇通信的時候，我們已經做到這件事了。&lt;/p&gt;

&lt;p&gt;現在 iCommons 是一個分開的非營利組織，依英國的法律成立。iCommons 的理監事會由世界各地的運動人士組成。iCommons 既會繼續支持推廣CC的授權條款，也會做得比這還要多。iCommons 會成為各種運動結盟的核心，這些運動將推動鼓勵國際性創作以及知識及文化流通。&lt;br /&gt;
CC會為此運動提供財務及組織上的支援（這是另一些我們需要您捐款支持的原因！）但隨著 iCommons 自己成為一項有自己特色的運動，CC在這運動結盟中將只擔任其中一員的角色。&lt;/p&gt;

&lt;p&gt;那，要將CC授權條款移植到世界各地的計劃呢？這項工作將繼續待在CC裡面。克莉絲提安妮．亞申費爾特（Christiane Asschenfeldt）會繼續帶領CC在這個部份的計劃。不過工作內容也會集中在建立一套CC所需的法律基礎架構。克莉絲提安妮會繼續網羅世界各地的志工，協助將CC的授權條款移植到他們居住地的法律制度下。我們會繼續為這些當地版授權條款的發表舉行慶祝活動。其中也有一些CC的地方性伙伴（我們其實希望是所有伙伴）還會加入成為iCommons的一員。&lt;/p&gt;

&lt;p&gt;那麼，CC除了授權條款，還有什麼別的東西？目前我們正在設立全球性的自由授權條款基礎架構。我們也和科學研究工作者及學者合作，將這些理念推廣到科學工作的領域。我們已經為這項國際性的運動播下了種，得到了諸於藝術家、教育工作者、著作權仲介團體、博物館、出版商及政府的參與，大家將一起為自由文化建立這樣的基礎架構。&lt;/p&gt;

&lt;p&gt;CC代表的就是這次通信所提及的這些計劃。更重要的是，它們都需要您的支持。&lt;/p&gt;

&lt;p&gt;在接下來的兩封通信裡，我會介紹另項新發起的計劃，這兩個計劃將定義我們2006年度工作的內容。之後這個系列文章，將討論針對我們已完成或將要做之事的各種批評。請繼續收看！&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Wed, 15 Feb 2006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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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六）：什麼是Science Commons？</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69</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約翰．威爾班克斯（John Wilbanks）著，Science Commons 執行長&lt;/p&gt;

&lt;p&gt;上週的通信中，我提到我們會說明Science Commons是什麼。我在這裡向大家介紹約翰．威爾班克斯，他是Science Commons的執行長。以下便是他的說法：&lt;/p&gt;

&lt;p&gt;Science Commons (SC)於2005年年初成立。SC是創用CC的一部份──讀者們可以把我們視為一個完全設於CC之下的附屬機構──並且借重於CC授權條款推出後，尤其在CC社群及iCommons所獲得的成功。不過我們也有不同之處。CC關注的是個人創作者以及這些創作者的著作權，而SC則因組織宗旨的需要而有比較大的關注對象。之所以會有這樣的需要是因為，好比說，大多數的科學工作者，都有簽過僱聘契約，其中把他們的智慧財產權，讓渡給僱請他們的組織機構。另一個例子是，科學期刊照習慣都會要求投稿人將著作權讓予期刊出版者，而科學工作者則很樂意如此轉讓，以換取在所謂「高影響力」期刊上能被刊登引用。於是我們便得面臨一個實在屬於集體行動的問題：沒有任何個人或機構，有足夠的動機或誘因，去改變目前這樣的體制。&lt;/p&gt;

&lt;p&gt;但是這種體制，已經開始在科學及學術社群間帶來問題了。科學性質的文章被鎖在著作權的防火牆裡面，甚至即使在出版商已經賺到足夠的經濟收益後都還是如此。這意味著，例如關於愛滋病研究的最新文章，無法再行散佈，就更不用說被翻譯成其他語言（而翻譯卻很可能讓一地的研究者得到啟發，進而解決當地的問題）。不過，要是跟取得研究工具和資料相比，「開放近用」（open access）期刊內容，還算是容易的呢。有公開研究顯示，將近有一半的基因領域研究人員，沒辦法驗證他們同僚的研究成果，這完全是肇因於保密及法律議題所帶來的阻撓。&lt;/p&gt;

&lt;p&gt;所以Science Commons想要解決這些問題：無法取得期刊文章的問題、因為複雜的契約而被封鎖住的研究工具、對社會不負責任的專利授權、被技術或終端使用者授權合約所阻擋的研究資料。我們將這些問題轉化為行動計劃，並且在三個性質明顯不同的計劃領域裡從事工作：出版（受著作權約束）、授權（受專利及契約約束），還有資料（在美國是僅受契約約束）。我們工作的方向是在研究資金出資者及受取者之間、在大學與研究者之間，以及在出資者及大學之間取得協議──所有工作的目的都是為了開放科學知識、研究工具、研究資料，以供眾人能取得再利用。我們也推廣在科學文獻出版上使用CC授權條款，我們推廣的信念是，科學文獻應該要能讓世界上的每一個人取用，而不只是那些資源豐富、負得起期刊訂閱費用的人而已。&lt;/p&gt;

&lt;h4&gt;&lt;strong&gt;出版計劃（The Publishing Project）&lt;/strong&gt;&lt;/h4&gt;

&lt;p&gt;學者在科學領域裡的資訊交流，大多有三個組成要素：實驗產生的研究資料、解說及詮釋實驗資料並經同儕審閱（peer-review）過的文章，以及描述或詮釋這些資料或文章的後設資料（metadata）。傳統上，這些全是由期刊出版者負責來收集、散佈及建檔儲存的。&lt;/p&gt;

&lt;p&gt;網際網路以及各相關的數位網路，帶來了各種機會和挑戰，網路改變了資訊的本質：何種資訊得以被儲存或交換、資訊要怎麼被交換、何時交換、要怎麼標記資訊的後設資料以便輔助資訊的利用及再利用等等都是。Science Commons的宗旨是透過其法律及技術上的專業知識，幫助科研人員善用這些新的通訊科技。例如，現在有些科學期刊出版者已在實驗一種針對學術資訊交流所開發的新營運模式，其中要求撰寫同儕審閱文章的作者，要使用CC授權條款。這些出版者包括了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BioMed Central以及Springer OpenChoice等等。&lt;/p&gt;

&lt;p&gt;Science Commons同時也舉行工作小組會議，以討論出各種方法，讓學術文章可以跟研究資料能更適宜地聯結在一起，並促進與這兩組成元素相聯的後設資料能夠標準化。&lt;/p&gt;

&lt;h4&gt;&lt;strong&gt;授權計劃（The Licensing Project）&lt;/strong&gt;&lt;/h4&gt;

&lt;p&gt;在授權計劃裡，我們特別專注於疾病相關研究的出資。這類型的研究，需要由很多人於不同機構從事各種基礎科學的工作，這些機構有的是公家的，有的是私人的，每個機構都有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政策，每一家都有不同的授權條款，有的甚至連資金來源都不同。一旦某項研究開始有了潛力十足的成果，可能可以吸引藥廠的注意，那麼如果能提供藥廠一套很有效率的授權套件，使得授權範圍得以滿足藥廠將研究成果轉為實際的藥品或療程所需，一定是很有幫助的（這既做為對出資者的回饋，也作為對藥廠參與或投以興趣的鼓勵）。目前的常規，卻顯然無法滿足這種「一次購足」的需求。&lt;/p&gt;

&lt;p&gt;Science Commons以杭廷頓氏症（Huntington’s Disease）做為案例研究標的，試圖探索出一套「技術信託」制度（technology trust），將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保障，連同專利組合以及其他相關的附帶權利包裝方式，結合在一起。我們評估各種權利零碎化（rights-fragmentation）的問題，以及各種可能解決此一問題的法律方案（包括在出資協議中加入強制授權條款等等），也評估組織裡面的技術信托或權利保障設計，並瞭解哪一種機構最適合採行這樣的信託或保障制度。這項計畫一方面希望能為減輕杭廷頓氏症提出解決方法，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提出一套能解決更廣泛問題的方向。&lt;/p&gt;

&lt;h4&gt;&lt;strong&gt;資料計劃（The Data Project）&lt;/strong&gt;&lt;/h4&gt;

&lt;p&gt;在美國，資料是沒有著作權的，（歐盟針對資料庫設特別權加以保護，但越來越多證據顯示這是沒有必要的）。但是目前著作權的擴張趨勢，將可能產生一整套新的規定，不讓科學家把資料與公眾分享。如果將著作權的範圍擴及資料庫，有可能造成基礎研究資料被封閉起來，或是使其存取變得更昂貴，也可能更容易受到限制性授權條款的約束。&lt;/p&gt;

&lt;p&gt;除此之外，原始資料無法輕易存取，會造成資料流通的浪費；科學家要不就是小心翼翼，以免失去對資料的掌控權，否則就是服膺組織的要求，採取封閉的手段。也許資料中含藏了許多問題的解答，而那些問題是研究者們所沒有提出來的──這些解答是實驗輸出的成果。如果資料能加上妥善的註記並得到良好保存，便能夠被再使用。但這就需要學界的文化發生改變，而不是靠律師所帶動的技術變革所能促成。&lt;/p&gt;

&lt;p&gt;Science Commons的資料計劃有兩個面向。首先，我們堅信資料不應被著作權法所保護。做為計劃的一部份，我們提供資源給那些為授權問題所苦的資料庫供應者。其次，我們希望藉由建立一套完整的資料網、文件網、工具網及政策網，來改進資料的流通，我們其中的明確目標是要能協助腦部疾病的研究──這就是我們的NeuroCommons計劃。&lt;/p&gt;

&lt;p&gt;約翰．威爾班克斯（&lt;a href=&quot;http://science.creativecommons.org&quot;&gt;http://science.creativecommons.org&lt;/a&gt;(連結失效)）&lt;/p&gt;

&lt;p&gt;&amp;nbsp;&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Wed, 08 Feb 2006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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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五）：讓CC運動走下去</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68</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前情提要：&lt;/p&gt;

&lt;blockquote&gt;因此，我們靠著強化「合理使用」的自由這個層面，利用我們的授權條款，來塑造出著作人希望釋出的自由。CC也因此是「加強版的合理使用」（”fare use”-plus）：CC承諾，任何釋出的自由，都是法律所保障之自由的延伸。以上便是CC的起源和背景了。從下一篇文章開始，我會來說說CC做過的各種有趣事情，並且進一步討論我們接下來的方向。&lt;/blockquote&gt;

&lt;p&gt;兩個月前，一位朋友提了個問題：&lt;/p&gt;

&lt;blockquote&gt;我不明白，CC除了就是幾台伺服器、向全世界人供應幾種授權條款，到底還有什麼？為什麼你們需要捐款贊助？&lt;/blockquote&gt;

&lt;p&gt;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很多人看我們，是看到我們提供的授權條款。不過我們從事的工作，比這要多得多。我接下來幾週的通信，就是希望描述這為數龐大的工作。&lt;/p&gt;

&lt;p&gt;這次的通信只是個開頭（我保證這篇文章會很短）。本文的目的是要描述CC最初的核心工作內容。&lt;/p&gt;

&lt;p&gt;CC於2002年12月發起的時候，我們那時的重心非常簡單、範圍很小──亦即要推廣散播CC的各種授權條款。CC組織當時進駐於史丹福大學法學院的地下室。為數不多的工作人員，都相當努力付出，以致於有些人在史丹福以為，他們也是住在學校裡的一份子。&lt;/p&gt;

&lt;p&gt;當時的目標相當直接：向大眾解釋何以CC授權條款很重要。我們靠著演講、寫新聞稿，甚至還做Flash動畫來達成此一目標。&lt;/p&gt;

&lt;p&gt;我們的耕耘漸漸留下了足跡。MIT的開放課程計劃（OpenCourseWare）使用了CC授權條款，讓極龐大數量的教材內容，可以自由地供給任何人繼續衍生使用或分享。萊斯大學（Rice University）的 Connexions 計劃也採取了同樣的措施。而提姆．歐萊禮（Tim O’Reilly）則把歐萊禮出版社（O’Reilly Press）超過五百種出版品，交由我們透過自由的授權條款來發佈，其中有些出版品是透過一種自願把著作權年限降到14年（或28年）的授權條款發佈的（亦即建國者著作權〔The Founders’ Copyright〕條款）。&lt;/p&gt;

&lt;p&gt;計劃開始不久，我們便開始收到來自世界各地的電子郵件，他們問我們，世界其他國家的人，如何也能參與。技術上來說，我們設計的授權條款，適用於世上任何地方。但是人們的參與熱誠比這要更高，他們不只是想要使用以美國法律為基礎的授權條款而已。&lt;/p&gt;

&lt;p&gt;所以我們很早就發起了「iCommons計劃」。該計劃總部設於德國柏林， iCommons 計劃發起之初的目標，是協調世界各地的志工，發展出適合各地管轄法律的CC授權條款。日本是第一個發展出以日本法律為基礎之條款的國家，而這條款也可用在世上其他地方。這些條款再被連結到一處翻譯過的「授權標章」（還記得嗎，就是用簡單的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 等語言來解釋條款內容的摘要），還連結到一組通用的後設資料（metadata），好讓電腦也能解讀創作內容含有哪些自由使用的權限。&lt;/p&gt;

&lt;p&gt;請參考&amp;nbsp;&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orldwide/#more&quot;&gt;http://creativecommons.org/worldwide/#more&lt;/a&gt;&lt;/p&gt;

&lt;p&gt;iCommons計劃立刻大受重視。沒多久我們就有來自超過70個國家的志工，他們將CC的授權條款移植（port）到他們的當地法律系統上。而隨著各國完成此一計劃，我也開始到世界各地旅行，參與各地CC的國際性發表慶祝活動。斯洛維尼亞（Slovenia）於2005年10月底也有了CC，我們如今已有24個法律管轄區了。不久我們還會有更多管轄區加入。&lt;/p&gt;

&lt;p&gt;這就是CC過去的核心工作──在我們能力範圍內，讓自由的創作授權條款得以運轉。但這些只是我們已完成工作的開頭而已。我們將在下一次通信中描述Science Commons計劃。之後我們則將描述幾項新的主要國際性計劃。&lt;/p&gt;

&lt;p&gt;請繼續收看。&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hu, 26 Jan 2006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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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四）：論CC與合理使用</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67</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上週提要：&lt;/p&gt;

&lt;blockquote&gt;DRM的廣泛使用，會破壞資訊的互通性。至少，這會破壞未先取得授權許可的（資訊的）可互通性。合理使用是在法律上所制定、針對該種控制所設計的例外。而依我們今日所見，DRM技術並無法尊重落實「合理使用」這件事。為什麼會這樣？CC又是怎麼能尊重落實合理使用？&lt;/blockquote&gt;

&lt;p&gt;故事繼續說下去……&lt;/p&gt;

&lt;p&gt;這一系列的文章，由先前幾週的歷史背景起了頭。本文是歷史背景這一段落中的最後一篇。&lt;/p&gt;

&lt;p&gt;在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我描述了一下CC的基本理念──提供自由/免費的授權條款，以便告知世人，一份著作的作者，預期他的著作中能保留哪幾種自由。第二篇文章裡，我坦承這個概念是從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偷來的。他們和我們身處的背景脈絡非常不一樣，但我們都使用了自由的授權條款，以避免限制過多的控制手段，所帶來扼殺人類創造力的後果。上一篇文章的主題，就這種控制手段──這種可以控制內容存取、內容使用的防盜拷措施，我們將之稱為DRM（數位權利管理）。我們擔心DRM會使得網際網路之上多了一層限制，造成資訊內容不再能互通流通使用（defeat content interoperability），而且還會削弱「合理使用」（fair use）。&lt;/p&gt;

&lt;p&gt;「合理使用」：在和著作權有關的辯論之中，就屬這個詞受到的誤解最多。「合理使用」在美國稱作fair use，在世界其他地方常用fair dealing這個講法，這到底是什麼，而DRM又怎麼會威脅到合理使用呢？&lt;/p&gt;

&lt;p&gt;對於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法律承認三種型態的「使用」（uses）：&lt;/p&gt;

&lt;ol&gt;
	&lt;li&gt;自由使用（不涉及著作權法的使用，例如閱讀一本實體的書）&lt;/li&gt;
	&lt;li&gt;受到規範的使用（涉及著作權規範的使用，例如重印一本書）&lt;/li&gt;
	&lt;li&gt;合理使用（涉及著作權規範、但因為法律認定其為「合理」，因而實際上是自由的使用──例如在一篇書評裡，從被評論的書籍中抄出若干文字）&lt;/li&gt;
&lt;/ol&gt;

&lt;p&gt;數位科技正在改變這三種使用之間的平衡。隨然越來越多東西在線上進行，「自由使用」的空間縮小了。因為任何在數位網路上的行為，都會產製出一份複本，而「複本」就涉及到著作權法，因此數位空間裡的「自由使用」情形，要遠比在類比（現實）世界裡少得多。&lt;/p&gt;

&lt;p&gt;這樣的縮減，意味著「合理使用」這一項應該要開始肩負起更多責任，以保護先前還是自由的著作使用。但是並沒有太多保護這種新的「合理使用」的判例。例如說，還沒有訴訟案件告訴我們，把書拿給別人是一種「合理使用」。這是因為在類比（現實）世界裡，把書給別人，永遠不會涉及著作權法，所以根本沒有人需要拿著作權法裡面對「合理使用」的辯護，來合法化這樣的給書行為。但是在數位世界裡，把書給別人，就意味著製造一份複本。如果這樣的重製行為沒有經過授權，那就只剩「合理使用」可以確保分享的自由了。而所有希望為該種給予的自由來辯護的人，就必須研究「合理使用」的法律體系，但該種法律體系原是為另一個世界（現實世界）所建構的。&lt;/p&gt;

&lt;p&gt;這一點非常關鍵：我們現在得依靠一個笨拙、昂貴的法律辯護（「合理使用」），來保護先前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自由。雖然無可置疑的，只要世上的人願意花錢花時間，我們就還能想像「合理使用」的自由會取得最終的平衡。但也就在這一點上，DRM變成了尤其危險的問題。&lt;/p&gt;

&lt;p&gt;因為，在你還沒宣稱你的使用是「合理」的之前，你就必須得先擁有某種使用著作物的技術能力。「合理使用」是一種辯護；在你為自己進行辯護前，你卻得要先有辦法使用著作物，而這種辦法（編按：例如破解防盜拷措施）會產生著作權上的疑慮。&lt;/p&gt;

&lt;p&gt;但是要是DRM真的如設計他們的人所希望的那樣被全面使用，那麼DRM的技術，便會拿走上述這種賦予你對著作物進行合理使用的技術能力。結果「合理使用」不是被法律（law）剝奪。「合理使用」會被程式碼（code）給剝奪。而，至少以美國的情況來說，製造工具來撥開該種程式碼，是觸法的行為──即使其目的原是為了「合理使用」亦然──於是你就知道DRM危險在什麼地方了：數位科技限縮了「自由使用」的範圍（因為任何一種使用都會製造出一份複本）；這一類新時代的數位科技（DRM）則更限縮了「合理使用」的範圍，DRM連原本可以是「合理」的著作物使用能力，都一起剝奪了。&lt;/p&gt;

&lt;p&gt;這就是DRM為「合理使用」帶來的問題。CC如何能協助解決此一問題？&lt;/p&gt;

&lt;p&gt;有兩個重要的管道：&lt;/p&gt;

&lt;ol&gt;
	&lt;li&gt;我們藉由提倡CC標示著作物的層面，來擴展不需使用DRM的著作物的種類範圍。&lt;/li&gt;
	&lt;li&gt;如果DRM干預了由我們的授權條款所保證給出的自由，我們會禁止這種使用；我們因此能確保，我們建構於CC授權條款中的自由，不會受到DRM的限制。這些自由裡面，頭一個便是「合理使用」的自由。我們任何一套授權條款的第二條都會寫著：「CC授權條款不修改或限制「合理使用」的權利」。&lt;/li&gt;
&lt;/ol&gt;

&lt;p&gt;因此，我們靠著強化「合理使用」的自由這個層面，利用我們的授權條款，來塑造出著作人希望釋出的自由。CC也因此是「加強版的合理使用」（”fare use”-plus）：CC承諾，任何釋出的自由，都是法律所保障之自由的延伸。&lt;/p&gt;

&lt;p&gt;以上便是CC的起源和背景了。從下一篇文章開始，我會來說說CC做過的各種有趣事情，並且進一步討論我們接下來的方向。&lt;/p&gt;

&lt;p&gt;雷席格教授的&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5681&quot;&gt;英文原文出處&lt;/a&gt;&lt;br /&gt;
&amp;nbsp;&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23 Dec 2005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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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三）：論資訊的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66</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承續上一篇通信的內容：&lt;/p&gt;

&lt;blockquote&gt;我們認為，〔CC〕這樣的設計，會和自由軟體運動相似，讓創造力能有一塊空間，不致受到著作權的太多束縛。但我們和自由軟體運動不同的是，我們的目標並不在去除「私有財產的文化」，而在自由軟體運動裡，起碼有一部份的人是希望除去私有軟體的。相反地，我們認為，藉著建立自由文化（free culture）這道支柱（自由文化的意思是，文化創作物可以為了一些重要的目的而自由地被運用），我們可以抵擋潮流往另一條路走。這所謂的另一條路，最主要的，就是被「數位權利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狂潮所推動的那種方向。DRM出了什麼問題？那「合理使用」又如何？好問題。我們下次會起個頭來回答這些問題。&lt;/blockquote&gt;

&lt;p&gt;於是讓我們繼續說故事：&lt;/p&gt;

&lt;p&gt;想像這幅美好的景像：你有位14歲的女兒，要寫一篇2005年夏天美國紐奧良大水災的報告。老師給她的寫作題目是：「人們對這場天災的看法，如何因為出身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於是她就開始做一件現在越來越多小孩會做的事：上網查資料做作業。她進 google 找到關於水災的新聞報導。然後她開始收集寫報告所要用的網站資料。&lt;/p&gt;

&lt;p&gt;想像一下，她找到了一個水災災戶的錄音檔案庫。然後她也找到了報導水災的新聞資料庫。最後她還找到了民意調查資料，裡面問到了美國政府該對水災採取什麼措施，以及詢問受訪者對美國政府已經採取的措施有什麼看法等等。&lt;/p&gt;

&lt;p&gt;然後，你女兒用這些聲音檔、影片檔、文字描述等等，製成了一部短片。她用錄音資料庫裡的聲音當作短片旁白，又從新聞檔案中剪幾個小段來呈現不同的觀點。她把作業做完，得意地拿給你看，（我猜）你一定會覺得，你女兒就會是下一個大導演喬治．盧卡斯（George Lucas）了吧。&lt;/p&gt;

&lt;p&gt;資訊的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或許，網際網路對我來說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成為一種平台，讓人類的經驗和資訊可以在上面互通。最早，那些電腦及網路天才們只是想設計一套讓電腦可以互相溝通的方法。接著設計應用程式的天才，設計出一套方法，讓各種在不同器材上運作的內容資料，可以在單一一個數位平台上互通。我們現今這個世界，幾乎已經可以讓任何一種格式的聲音資料，與任何一種格式的影像資料搭配，還能再搭配上任何格式的文字或影像。這之中有例外；有些人不想參與這種互通的交流。但是網路的發展之快，我們已經來到這樣一個世界，任何人幾乎可以剪裁、組合任何一種資料，來創造出新的東西。數位網路和大腦相似，我們的感官處理各種不同的經驗（聲音、視覺、味覺、情感），並將之放在一個單一的平台（大腦）上面轉換意義，網路也讓我們可以組合各種形式的媒體資料，並將之放在一個單一的平台上來利用。&lt;/p&gt;

&lt;p&gt;這種工具的聚合（convergence），便是使你女兒得以完成她創作的背後動力。說穿了，她做的事，其實和過去一世紀以來電影導演做的事並無任何不同。但是差別在於，她不是製片人，而你也不需要花數十萬來買製片設備。數位科技和網際網路，讓任何人都可以以此發聲。而我們也還只是剛開始目睹這樣的變化所能帶來的創造力。&lt;/p&gt;

&lt;p&gt;但是讓我們停下來想想，是什麼讓你女兒可以製作出她的片子。這不只是因為某些科技的存在使然──這些科技包括了數位科技，尤其是網際網路。同時這也是因為一些其他的科技不存在，才有可能──特別是，那些用來控制她能否使用、怎麼使用她所找到的資料內容的科技。你女兒在拷貝風災生還者的錄音資料時，電腦不會問她「要拷貝這個做什麼？」而當她把這些錄音資料整合進她的電影檔時，軟體也不會要求她要得到什麼許可證明。她之所以能做上述這些動作，是因為這些資訊技術不在乎她是否有為她做的事取得任何許可。網際網路設計的時候並沒有考慮到許可的問題。主導網際網路的是自由的資訊存取（free access）。&lt;/p&gt;

&lt;p&gt;自由存取為很多人帶來了許多問題──在原理上，自由存取很可能為我們所有人都帶來問題。唱片和電影公司因為抱怨網路的這項特性，而惡名昭彰。根據網際網路的最初設計，你可以將你所有的唱片和影片收藏，跟你的十萬個「好朋友」一同「分享」。難怪這些公司要把這質性視為一種缺陷（bug）而不是特色（feature）了。我這邊倒是要指出來，在特定情況下，我們是有可能希望網路寧可不要有這質性的。例如你寄了信給某個人，你會希望這個人把這封私人信件，轉寄給他的其他一百個好朋友嗎？&lt;/p&gt;

&lt;p&gt;所以重點是，不管自由存取這事有多好，起碼有時候有些人認為它不怎麼好，至少對他們來說是這樣。而那些人當中最有權力的一群，就會因此去推動某些技術的發展，讓這些技術擺在網際網路上頭，好讓他們（一般是資訊內容的擁有者），得以控制數位內容該被怎麼使用。結果，如果你向一家線上音樂商店買了一首歌，你可以將之拷貝至你的其他四台或五台機器上，但你不能將之拷貝到二十台機器上，或是將它放到網路上給其他人用。或是，如果別人寄給你一份機密報告，這類控制科技會讓你無法列印文件，或是讓你無法將文件搬移到其他機器上。這類控制的能力，本質上是無邊無界的──你所能想到任何控制的方式，都有人在努力研究，將之加入進控制網路的技術裡。&lt;/p&gt;

&lt;p&gt;讓我們把這類技術統稱為「數位權利管理」或是 DRM 技術（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我在上一封信件末尾的結語說，目前有一股強大的力量要把DRM技術套在網際網路上，而這樣的風潮不是一件好事。&lt;/p&gt;

&lt;p&gt;但我認為DRM不是好事的理由，倒不是因為我認為說侵犯別人的權利就是件好事。 DRM 不好的地方在於，要是它被普遍使用的情況變成了常態，這會使我們從一個極端跑到另一個極端去。無庸置疑的是，DRM讓唱片公司能容易地扼止音樂內容的非法散播。但這也會扼殺所有我這封信開頭所說的種種應用的可能──各種創造性的、出乎意料的、重要的應用。我們會從一個原本一切事物都是自由存取的世界，跑到另一個一切使用都要獲得許可的世界去。&lt;/p&gt;

&lt;p&gt;那麼，CC授權條款要怎麼協助克服此一問題呢？我們的看法是，CC授權條款得協助人們在上述的兩個極端間取得某種平衡。我們相信，如果我們能為創作者提供一套方法，讓他們能標明他們創作的內容上要載有哪些自由，這樣對許多創作者來說已經足夠。也許對發行新片的好萊塢電影公司還不足就是了。但是對絕大多數將作品放到網路上供人取用的創作者來說，這樣已經足夠。&lt;/p&gt;

&lt;p&gt;或者換個方式說，我們希望提供一套技術，讓人們能很簡單地標示說，哪些權利要保留給著作人，哪些權利不保留，我們希望如此一來，就不需要使用什麼技術，能強制確保那些保留下來的權利確實被保護到。我們的目標是「數位權利表述」（Digital Rights Expression; DRE）。我們希望好的DRE至少能減少一些對DRM的粗暴需求。&lt;/p&gt;

&lt;p&gt;但是為何不把DRM加進CC的DRE所表述出的權利裡呢？如果有一套低廉的系統，能強制確保那些仍被保留的權利，確實有被保護到，這樣又有什麼不對呢？&lt;/p&gt;

&lt;p&gt;這其中至少有兩個問題。如果我們回歸到讓網際網路如此神奇的畫面，就會看到頭一個問題之所在──資訊的可互通性。DRM的廣泛使用，會破壞這樣的互通性。至少，DRM會破壞未先取得授權許可的可互通性。我們變成只有在得到了內容控制者的許可後，才能混用、增添、批評或是使用數位內容。而這種需要事先取得許可的狀態，一定會讓網際網路的潛能大大地受創。&lt;/p&gt;

&lt;p&gt;第二個問題則與「合理使用」（fair use）有關。著作權法從來沒有讓著作權人，擁有對其著作物的完全控制。合理使用便是在法律上所制定、針對該種控制所設計的例外。而依我們今日所見，DRM技術並無法尊重落實「合理使用」這件事。&lt;/p&gt;

&lt;p&gt;為什麼會這樣？CC又是怎麼能尊重落實合理使用？我們將在下一次的通信中繼續回答這些問題，敬請繼續收看。&lt;/p&gt;

&lt;p&gt;雷席格教授的&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5676&quot;&gt;英文原文出處&lt;/a&gt;&lt;br /&gt;
&amp;nbsp;&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Dec 2005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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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66#comments</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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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雷席格的 CC 每週通信</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16</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2005 年底， Creative Commons 主席 Lawrence Lessig 開始撰寫一系列的信件，以每週一封的頻率透過郵遞論壇寄出，闡述 Creative Commons 的來由、現狀以及未來的目標。&lt;/p&gt;

&lt;p&gt;這些信件幾乎已全數翻譯成華文（台灣），您可在此閱讀：&lt;/p&gt;

&lt;h4&gt;&lt;strong&gt;1. 緣起&lt;/strong&gt;&lt;/h4&gt;

&lt;ol&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4&quot;&gt;CC ，誕生的故事&lt;/a&gt; (2005/10/05)&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5&quot;&gt;CC ，使命與其累積的經驗&lt;/a&gt;&amp;nbsp;(2005/10/12)&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6&quot;&gt;論資訊的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lt;/a&gt; (2005/10/19)&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7&quot;&gt;論 CC 與合理使用&lt;/a&gt;&amp;nbsp;(2005/10/26)&lt;/li&gt;
&lt;/ol&gt;

&lt;h4&gt;&lt;strong&gt;2. 現狀&lt;/strong&gt;&lt;/h4&gt;

&lt;ol&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8&quot;&gt;讓 CC 運動走下去&lt;/a&gt;&amp;nbsp;(2005/11/02)&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9&quot;&gt;什麼是 Science Commons ？&lt;/a&gt;&amp;nbsp;(2005/11/09)&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0&quot;&gt;iCommons 簡介&lt;/a&gt;&amp;nbsp;(2005/11/16)&lt;/li&gt;
&lt;/ol&gt;

&lt;h4&gt;&lt;strong&gt;3. 走向&lt;/strong&gt;&lt;/h4&gt;

&lt;ol&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1&quot;&gt;談 CC 授權條款&lt;/a&gt;&amp;nbsp;(2005/11/23)&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2&quot;&gt;談授權條款相容性&lt;/a&gt;&amp;nbsp;(2005/11/30)&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3&quot;&gt;論重要的自由&lt;/a&gt;&amp;nbsp;(2005/12/07)&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4&quot;&gt;介紹各種 CC 工具&lt;/a&gt;&amp;nbsp;(2005/12/14)&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5&quot;&gt;介紹幾個新計劃&lt;/a&gt;&amp;nbsp;(2005/12/21)&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6&quot;&gt;結語&lt;/a&gt;&amp;nbsp;(2005/12/28)&lt;/li&gt;
&lt;/ol&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ue, 22 Nov 2005 07:36:0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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