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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台灣創用CC計畫 - 數位權利管理</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category/tags/%E6%95%B8%E4%BD%8D%E6%AC%8A%E5%88%A9%E7%AE%A1%E7%90%8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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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e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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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四）：論CC與合理使用</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67</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上週提要：&lt;/p&gt;

&lt;blockquote&gt;DRM的廣泛使用，會破壞資訊的互通性。至少，這會破壞未先取得授權許可的（資訊的）可互通性。合理使用是在法律上所制定、針對該種控制所設計的例外。而依我們今日所見，DRM技術並無法尊重落實「合理使用」這件事。為什麼會這樣？CC又是怎麼能尊重落實合理使用？&lt;/blockquote&gt;

&lt;p&gt;故事繼續說下去……&lt;/p&gt;

&lt;p&gt;這一系列的文章，由先前幾週的歷史背景起了頭。本文是歷史背景這一段落中的最後一篇。&lt;/p&gt;

&lt;p&gt;在這系列的第一篇文章，我描述了一下CC的基本理念──提供自由/免費的授權條款，以便告知世人，一份著作的作者，預期他的著作中能保留哪幾種自由。第二篇文章裡，我坦承這個概念是從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偷來的。他們和我們身處的背景脈絡非常不一樣，但我們都使用了自由的授權條款，以避免限制過多的控制手段，所帶來扼殺人類創造力的後果。上一篇文章的主題，就這種控制手段──這種可以控制內容存取、內容使用的防盜拷措施，我們將之稱為DRM（數位權利管理）。我們擔心DRM會使得網際網路之上多了一層限制，造成資訊內容不再能互通流通使用（defeat content interoperability），而且還會削弱「合理使用」（fair use）。&lt;/p&gt;

&lt;p&gt;「合理使用」：在和著作權有關的辯論之中，就屬這個詞受到的誤解最多。「合理使用」在美國稱作fair use，在世界其他地方常用fair dealing這個講法，這到底是什麼，而DRM又怎麼會威脅到合理使用呢？&lt;/p&gt;

&lt;p&gt;對於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法律承認三種型態的「使用」（uses）：&lt;/p&gt;

&lt;ol&gt;
	&lt;li&gt;自由使用（不涉及著作權法的使用，例如閱讀一本實體的書）&lt;/li&gt;
	&lt;li&gt;受到規範的使用（涉及著作權規範的使用，例如重印一本書）&lt;/li&gt;
	&lt;li&gt;合理使用（涉及著作權規範、但因為法律認定其為「合理」，因而實際上是自由的使用──例如在一篇書評裡，從被評論的書籍中抄出若干文字）&lt;/li&gt;
&lt;/ol&gt;

&lt;p&gt;數位科技正在改變這三種使用之間的平衡。隨然越來越多東西在線上進行，「自由使用」的空間縮小了。因為任何在數位網路上的行為，都會產製出一份複本，而「複本」就涉及到著作權法，因此數位空間裡的「自由使用」情形，要遠比在類比（現實）世界裡少得多。&lt;/p&gt;

&lt;p&gt;這樣的縮減，意味著「合理使用」這一項應該要開始肩負起更多責任，以保護先前還是自由的著作使用。但是並沒有太多保護這種新的「合理使用」的判例。例如說，還沒有訴訟案件告訴我們，把書拿給別人是一種「合理使用」。這是因為在類比（現實）世界裡，把書給別人，永遠不會涉及著作權法，所以根本沒有人需要拿著作權法裡面對「合理使用」的辯護，來合法化這樣的給書行為。但是在數位世界裡，把書給別人，就意味著製造一份複本。如果這樣的重製行為沒有經過授權，那就只剩「合理使用」可以確保分享的自由了。而所有希望為該種給予的自由來辯護的人，就必須研究「合理使用」的法律體系，但該種法律體系原是為另一個世界（現實世界）所建構的。&lt;/p&gt;

&lt;p&gt;這一點非常關鍵：我們現在得依靠一個笨拙、昂貴的法律辯護（「合理使用」），來保護先前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自由。雖然無可置疑的，只要世上的人願意花錢花時間，我們就還能想像「合理使用」的自由會取得最終的平衡。但也就在這一點上，DRM變成了尤其危險的問題。&lt;/p&gt;

&lt;p&gt;因為，在你還沒宣稱你的使用是「合理」的之前，你就必須得先擁有某種使用著作物的技術能力。「合理使用」是一種辯護；在你為自己進行辯護前，你卻得要先有辦法使用著作物，而這種辦法（編按：例如破解防盜拷措施）會產生著作權上的疑慮。&lt;/p&gt;

&lt;p&gt;但是要是DRM真的如設計他們的人所希望的那樣被全面使用，那麼DRM的技術，便會拿走上述這種賦予你對著作物進行合理使用的技術能力。結果「合理使用」不是被法律（law）剝奪。「合理使用」會被程式碼（code）給剝奪。而，至少以美國的情況來說，製造工具來撥開該種程式碼，是觸法的行為──即使其目的原是為了「合理使用」亦然──於是你就知道DRM危險在什麼地方了：數位科技限縮了「自由使用」的範圍（因為任何一種使用都會製造出一份複本）；這一類新時代的數位科技（DRM）則更限縮了「合理使用」的範圍，DRM連原本可以是「合理」的著作物使用能力，都一起剝奪了。&lt;/p&gt;

&lt;p&gt;這就是DRM為「合理使用」帶來的問題。CC如何能協助解決此一問題？&lt;/p&gt;

&lt;p&gt;有兩個重要的管道：&lt;/p&gt;

&lt;ol&gt;
	&lt;li&gt;我們藉由提倡CC標示著作物的層面，來擴展不需使用DRM的著作物的種類範圍。&lt;/li&gt;
	&lt;li&gt;如果DRM干預了由我們的授權條款所保證給出的自由，我們會禁止這種使用；我們因此能確保，我們建構於CC授權條款中的自由，不會受到DRM的限制。這些自由裡面，頭一個便是「合理使用」的自由。我們任何一套授權條款的第二條都會寫著：「CC授權條款不修改或限制「合理使用」的權利」。&lt;/li&gt;
&lt;/ol&gt;

&lt;p&gt;因此，我們靠著強化「合理使用」的自由這個層面，利用我們的授權條款，來塑造出著作人希望釋出的自由。CC也因此是「加強版的合理使用」（”fare use”-plus）：CC承諾，任何釋出的自由，都是法律所保障之自由的延伸。&lt;/p&gt;

&lt;p&gt;以上便是CC的起源和背景了。從下一篇文章開始，我會來說說CC做過的各種有趣事情，並且進一步討論我們接下來的方向。&lt;/p&gt;

&lt;p&gt;雷席格教授的&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5681&quot;&gt;英文原文出處&lt;/a&gt;&lt;br /&gt;
&amp;nbsp;&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23 Dec 2005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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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三）：論資訊的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66</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承續上一篇通信的內容：&lt;/p&gt;

&lt;blockquote&gt;我們認為，〔CC〕這樣的設計，會和自由軟體運動相似，讓創造力能有一塊空間，不致受到著作權的太多束縛。但我們和自由軟體運動不同的是，我們的目標並不在去除「私有財產的文化」，而在自由軟體運動裡，起碼有一部份的人是希望除去私有軟體的。相反地，我們認為，藉著建立自由文化（free culture）這道支柱（自由文化的意思是，文化創作物可以為了一些重要的目的而自由地被運用），我們可以抵擋潮流往另一條路走。這所謂的另一條路，最主要的，就是被「數位權利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狂潮所推動的那種方向。DRM出了什麼問題？那「合理使用」又如何？好問題。我們下次會起個頭來回答這些問題。&lt;/blockquote&gt;

&lt;p&gt;於是讓我們繼續說故事：&lt;/p&gt;

&lt;p&gt;想像這幅美好的景像：你有位14歲的女兒，要寫一篇2005年夏天美國紐奧良大水災的報告。老師給她的寫作題目是：「人們對這場天災的看法，如何因為出身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於是她就開始做一件現在越來越多小孩會做的事：上網查資料做作業。她進 google 找到關於水災的新聞報導。然後她開始收集寫報告所要用的網站資料。&lt;/p&gt;

&lt;p&gt;想像一下，她找到了一個水災災戶的錄音檔案庫。然後她也找到了報導水災的新聞資料庫。最後她還找到了民意調查資料，裡面問到了美國政府該對水災採取什麼措施，以及詢問受訪者對美國政府已經採取的措施有什麼看法等等。&lt;/p&gt;

&lt;p&gt;然後，你女兒用這些聲音檔、影片檔、文字描述等等，製成了一部短片。她用錄音資料庫裡的聲音當作短片旁白，又從新聞檔案中剪幾個小段來呈現不同的觀點。她把作業做完，得意地拿給你看，（我猜）你一定會覺得，你女兒就會是下一個大導演喬治．盧卡斯（George Lucas）了吧。&lt;/p&gt;

&lt;p&gt;資訊的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或許，網際網路對我來說最重要的意義，就是成為一種平台，讓人類的經驗和資訊可以在上面互通。最早，那些電腦及網路天才們只是想設計一套讓電腦可以互相溝通的方法。接著設計應用程式的天才，設計出一套方法，讓各種在不同器材上運作的內容資料，可以在單一一個數位平台上互通。我們現今這個世界，幾乎已經可以讓任何一種格式的聲音資料，與任何一種格式的影像資料搭配，還能再搭配上任何格式的文字或影像。這之中有例外；有些人不想參與這種互通的交流。但是網路的發展之快，我們已經來到這樣一個世界，任何人幾乎可以剪裁、組合任何一種資料，來創造出新的東西。數位網路和大腦相似，我們的感官處理各種不同的經驗（聲音、視覺、味覺、情感），並將之放在一個單一的平台（大腦）上面轉換意義，網路也讓我們可以組合各種形式的媒體資料，並將之放在一個單一的平台上來利用。&lt;/p&gt;

&lt;p&gt;這種工具的聚合（convergence），便是使你女兒得以完成她創作的背後動力。說穿了，她做的事，其實和過去一世紀以來電影導演做的事並無任何不同。但是差別在於，她不是製片人，而你也不需要花數十萬來買製片設備。數位科技和網際網路，讓任何人都可以以此發聲。而我們也還只是剛開始目睹這樣的變化所能帶來的創造力。&lt;/p&gt;

&lt;p&gt;但是讓我們停下來想想，是什麼讓你女兒可以製作出她的片子。這不只是因為某些科技的存在使然──這些科技包括了數位科技，尤其是網際網路。同時這也是因為一些其他的科技不存在，才有可能──特別是，那些用來控制她能否使用、怎麼使用她所找到的資料內容的科技。你女兒在拷貝風災生還者的錄音資料時，電腦不會問她「要拷貝這個做什麼？」而當她把這些錄音資料整合進她的電影檔時，軟體也不會要求她要得到什麼許可證明。她之所以能做上述這些動作，是因為這些資訊技術不在乎她是否有為她做的事取得任何許可。網際網路設計的時候並沒有考慮到許可的問題。主導網際網路的是自由的資訊存取（free access）。&lt;/p&gt;

&lt;p&gt;自由存取為很多人帶來了許多問題──在原理上，自由存取很可能為我們所有人都帶來問題。唱片和電影公司因為抱怨網路的這項特性，而惡名昭彰。根據網際網路的最初設計，你可以將你所有的唱片和影片收藏，跟你的十萬個「好朋友」一同「分享」。難怪這些公司要把這質性視為一種缺陷（bug）而不是特色（feature）了。我這邊倒是要指出來，在特定情況下，我們是有可能希望網路寧可不要有這質性的。例如你寄了信給某個人，你會希望這個人把這封私人信件，轉寄給他的其他一百個好朋友嗎？&lt;/p&gt;

&lt;p&gt;所以重點是，不管自由存取這事有多好，起碼有時候有些人認為它不怎麼好，至少對他們來說是這樣。而那些人當中最有權力的一群，就會因此去推動某些技術的發展，讓這些技術擺在網際網路上頭，好讓他們（一般是資訊內容的擁有者），得以控制數位內容該被怎麼使用。結果，如果你向一家線上音樂商店買了一首歌，你可以將之拷貝至你的其他四台或五台機器上，但你不能將之拷貝到二十台機器上，或是將它放到網路上給其他人用。或是，如果別人寄給你一份機密報告，這類控制科技會讓你無法列印文件，或是讓你無法將文件搬移到其他機器上。這類控制的能力，本質上是無邊無界的──你所能想到任何控制的方式，都有人在努力研究，將之加入進控制網路的技術裡。&lt;/p&gt;

&lt;p&gt;讓我們把這類技術統稱為「數位權利管理」或是 DRM 技術（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我在上一封信件末尾的結語說，目前有一股強大的力量要把DRM技術套在網際網路上，而這樣的風潮不是一件好事。&lt;/p&gt;

&lt;p&gt;但我認為DRM不是好事的理由，倒不是因為我認為說侵犯別人的權利就是件好事。 DRM 不好的地方在於，要是它被普遍使用的情況變成了常態，這會使我們從一個極端跑到另一個極端去。無庸置疑的是，DRM讓唱片公司能容易地扼止音樂內容的非法散播。但這也會扼殺所有我這封信開頭所說的種種應用的可能──各種創造性的、出乎意料的、重要的應用。我們會從一個原本一切事物都是自由存取的世界，跑到另一個一切使用都要獲得許可的世界去。&lt;/p&gt;

&lt;p&gt;那麼，CC授權條款要怎麼協助克服此一問題呢？我們的看法是，CC授權條款得協助人們在上述的兩個極端間取得某種平衡。我們相信，如果我們能為創作者提供一套方法，讓他們能標明他們創作的內容上要載有哪些自由，這樣對許多創作者來說已經足夠。也許對發行新片的好萊塢電影公司還不足就是了。但是對絕大多數將作品放到網路上供人取用的創作者來說，這樣已經足夠。&lt;/p&gt;

&lt;p&gt;或者換個方式說，我們希望提供一套技術，讓人們能很簡單地標示說，哪些權利要保留給著作人，哪些權利不保留，我們希望如此一來，就不需要使用什麼技術，能強制確保那些保留下來的權利確實被保護到。我們的目標是「數位權利表述」（Digital Rights Expression; DRE）。我們希望好的DRE至少能減少一些對DRM的粗暴需求。&lt;/p&gt;

&lt;p&gt;但是為何不把DRM加進CC的DRE所表述出的權利裡呢？如果有一套低廉的系統，能強制確保那些仍被保留的權利，確實有被保護到，這樣又有什麼不對呢？&lt;/p&gt;

&lt;p&gt;這其中至少有兩個問題。如果我們回歸到讓網際網路如此神奇的畫面，就會看到頭一個問題之所在──資訊的可互通性。DRM的廣泛使用，會破壞這樣的互通性。至少，DRM會破壞未先取得授權許可的可互通性。我們變成只有在得到了內容控制者的許可後，才能混用、增添、批評或是使用數位內容。而這種需要事先取得許可的狀態，一定會讓網際網路的潛能大大地受創。&lt;/p&gt;

&lt;p&gt;第二個問題則與「合理使用」（fair use）有關。著作權法從來沒有讓著作權人，擁有對其著作物的完全控制。合理使用便是在法律上所制定、針對該種控制所設計的例外。而依我們今日所見，DRM技術並無法尊重落實「合理使用」這件事。&lt;/p&gt;

&lt;p&gt;為什麼會這樣？CC又是怎麼能尊重落實合理使用？我們將在下一次的通信中繼續回答這些問題，敬請繼續收看。&lt;/p&gt;

&lt;p&gt;雷席格教授的&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5676&quot;&gt;英文原文出處&lt;/a&gt;&lt;br /&gt;
&amp;nbsp;&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ue, 20 Dec 2005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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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二）：CC，使命與其累積的經驗</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65</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lt;strong&gt;所以，CC到底想要解決什麼樣的問題？大家在過去又學到了哪些東西？&lt;/strong&gt;&lt;/p&gt;

&lt;p&gt;CC的理念──建立一套自由的著作權授權規範──是從自由軟體運動（Free Software Movement）來的。不過我們意圖解決的問題，畢竟還是有些不同。&lt;/p&gt;

&lt;p&gt;理查．史托曼（Richard M. Stallman）於整整二十年前創立自由軟體基金會（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時候，他所在處理的，是一個在軟體開發這個領域裡的新現象。就他的經驗來說，軟體過去一直是自由的，這裡自由的意思是，軟體程式的源碼（source code）是可以自由取得、可以自由修改的。但是在1980年代初期，這種常態發生了變化。軟體漸漸成為私有財產（proprietary），意思是，程式源碼被收了起來，使用者不能自由地瞭解程式源碼怎麼運作，或是修改源碼。因此史托曼發起了他的運動，他希望開發一套自由的作業系統，藉此抵擋那樣的走向，而他所熟悉的自由，能在這套作業系統中延續下去。&lt;/p&gt;

&lt;p&gt;在文化層面上，情況其實不太一樣。我們這世界一開始可不是沒有私有文化這種事。正好相反，世界上一直有私有文化──意思是說，一直有這種作品受到獨占權利保障的文化。而這，至少在我看來，並不是件壞事。藝術家需要飯吃。作者也是。要有一套系統來保障帶給創作團體的收益，起碼能讓人有動機從事某些創造性的活動，這是很重要的。&lt;/p&gt;

&lt;p&gt;但是，在我們（美國）過去歷史的大多數時期，著作權對於其他創作人所帶來的負擔，以及著作權帶給文化的負擔，相當輕微。而且，有相當多的創作，都可以是在沒有法律約束的情形下完成。著作權對文化的發展很重要，但是作用在是在邊緣的事務上。著作權（的概念及法律）明確規範了一些行為活動，但也讓我們大多數人落在其控制的範圍外。&lt;/p&gt;

&lt;p&gt;這一切都因為數位科技的誕生，而開始改變，而改變的原因，是先前沒有人想到過的。&lt;/p&gt;

&lt;p&gt;著作權規範的是「複本」，而在網路以外的世界，要使用文化創作，只有一小部份是會需要用到「複本」的；然而，在網路任何一種使用文化創作的舉動，都是由製造一份複本開始的。在實體世界裡，你讀一本書，這並不是一件受到著作權法規範的行為，因為在實體世界裡，讀一本書這件事並不會產生一份複本出來。在網際網路上，同樣的行為卻會涉及著作權法，因為在數位世界裡讀一本書，總是會要有一份「複本」的。因此，隨著世界上越來越多東西上了線，許多自由便消失了（這裡的自由，指的是生活裡不受著作權管制面向）。任何針對有著作權的內容的使用行為，起碼理論上都會涉及取得授權這件事。而無法真確獲得授權這件事，會造成使用內容的合法性，蒙上一層不確定的疑慮。（在美國法律的傳統，唯一沒這種疑慮的例外，便是「合理使用」fair use，我在下一篇文章中會提到。）&lt;/p&gt;

&lt;p&gt;很多人並不真的關心這種不確定的疑慮。很多人就是想做啥就做啥，對於會有什麼後果並不予理會（不僅僅只是對網路上使用的後果）。但還是有些人及機構，尤其是像中小學、大學、政府機關、企業團體等重要的組織，面對這種疑慮而裹足不前，這樣的考量是有道理的。有些單位，例如有越來越多大學，要求人們在課堂裡使用網路上找來的資料，必須要有明確的授權許可。有些單位，例如越來越多的公司企業，乾脆禁止員工在簡報裡使用網路上找來的材料。結果，網路科技雖然讓群體合作的創意及知識分享得有蓬勃發展，這種對於取得授權的不確定感，卻干擾了這樣的合作可能。&lt;/p&gt;

&lt;p&gt;作為CC的成員，我們認為，這是法律荒謬的地方──事實上，是一種被法律創造出來的荒謬。倒不是因為說，我們認為人們要被迫分享東西。反而是我們認為，很多把作品放到網路上的人，其實是很樂意把作品跟別人分享的。或者是，他們樂意在某些用途下分享，有些用途則不想。也或者是，有些人很積極想要讓作品廣為流傳，而不管著作權法裡面是怎麼規定的。我們認為，對於有這樣想法的人，應該能有一套簡單的方法，來表達他們的意願為何。&lt;/p&gt;

&lt;p&gt;所以這就是設計CC授權的動機了：提供一套簡單的方法，讓作者和藝術家可以表達，他們的創意作品帶有哪些自由。如果著作人想說的是「保留所有權利」，就不需考慮CC。但是如果著作人只是想要「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就可以用我們的CC授權，很簡單地表達出這個想法。而任何人或機關團體，想要使用他們在網路上找來的著作物，也就不用擔心，他們會被當成那種完全不理會著作權（No Rights Respected）的人。&lt;/p&gt;

&lt;p&gt;我們認為，這樣的設計，會和自由軟體運動相似，讓創造力能有一塊空間，不致受到著作權的太多束縛。但我們和自由軟體運動不同的是，我們的目標並不在去除「私有財產的文化」，而在自由軟體運動裡，起碼有一部份的人是希望除去私有軟體的。相反地，我們認為，藉著建立自由文化（free culture）這道支柱（自由文化的意思是，文化創作物可以為了一些重要的目的而自由地被運用），我們可以抵擋潮流往另一條路走。這所謂的另一條路，最主要的，就是被「數位權利管理」（DRM;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狂潮所推動的那種方向。&lt;/p&gt;

&lt;p&gt;DRM出了什麼問題？那「合理使用」又如何？好問題。我們&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6&quot;&gt;下次&lt;/a&gt;會起個頭來回答這些問題。&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ue, 06 Dec 2005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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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65#comments</comments>
</item>
<item>
 <title>雷席格的 CC 每週通信</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16</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2005 年底， Creative Commons 主席 Lawrence Lessig 開始撰寫一系列的信件，以每週一封的頻率透過郵遞論壇寄出，闡述 Creative Commons 的來由、現狀以及未來的目標。&lt;/p&gt;

&lt;p&gt;這些信件幾乎已全數翻譯成華文（台灣），您可在此閱讀：&lt;/p&gt;

&lt;h4&gt;&lt;strong&gt;1. 緣起&lt;/strong&gt;&lt;/h4&gt;

&lt;ol&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4&quot;&gt;CC ，誕生的故事&lt;/a&gt; (2005/10/05)&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5&quot;&gt;CC ，使命與其累積的經驗&lt;/a&gt;&amp;nbsp;(2005/10/12)&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6&quot;&gt;論資訊的可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lt;/a&gt; (2005/10/19)&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7&quot;&gt;論 CC 與合理使用&lt;/a&gt;&amp;nbsp;(2005/10/26)&lt;/li&gt;
&lt;/ol&gt;

&lt;h4&gt;&lt;strong&gt;2. 現狀&lt;/strong&gt;&lt;/h4&gt;

&lt;ol&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8&quot;&gt;讓 CC 運動走下去&lt;/a&gt;&amp;nbsp;(2005/11/02)&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69&quot;&gt;什麼是 Science Commons ？&lt;/a&gt;&amp;nbsp;(2005/11/09)&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0&quot;&gt;iCommons 簡介&lt;/a&gt;&amp;nbsp;(2005/11/16)&lt;/li&gt;
&lt;/ol&gt;

&lt;h4&gt;&lt;strong&gt;3. 走向&lt;/strong&gt;&lt;/h4&gt;

&lt;ol&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1&quot;&gt;談 CC 授權條款&lt;/a&gt;&amp;nbsp;(2005/11/23)&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2&quot;&gt;談授權條款相容性&lt;/a&gt;&amp;nbsp;(2005/11/30)&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3&quot;&gt;論重要的自由&lt;/a&gt;&amp;nbsp;(2005/12/07)&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4&quot;&gt;介紹各種 CC 工具&lt;/a&gt;&amp;nbsp;(2005/12/14)&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5&quot;&gt;介紹幾個新計劃&lt;/a&gt;&amp;nbsp;(2005/12/21)&lt;/li&gt;
	&lt;li&gt;&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6&quot;&gt;結語&lt;/a&gt;&amp;nbsp;(2005/12/28)&lt;/li&gt;
&lt;/ol&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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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2 Nov 2005 07:36:09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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