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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台灣創用CC計畫 - 其他授權方式</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category/tags/%E5%85%B6%E4%BB%96%E6%8E%88%E6%AC%8A%E6%96%B9%E5%BC%8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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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e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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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創用CC4.0版本第三次草案 亞太區域遠端會議</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130324</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劉芊影&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創用CC4.0的版本目前已經進行到第三版草案的討論，第三版草案公布後，亞太地區各分支機構的CC代表於台灣時間2013年3月20日上午9點中舉辦了創用CC4.0草案的遠端討論會議，對於第三版草案內容展開討論，藉由此一意見交流的機會發現問題並凝聚共識。&lt;/p&gt;

&lt;p&gt;關於此次會議的討論重點，首先是關於當著作分享的平台上設置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amp;nbsp; protection measures，簡稱TPMs，我國著作權法稱為｢防盜拷措施｣）時，若被授權人為使用著作而為規避TPMs，會有何法律效果？依據目前創用CC4.0草案之規定，使用者若是為了行使創用CC授權所給予的權利，而為規避TPMs時，著作權人不得有異議，換言之，依據新版的創用CC4.0草案，這類的規避行為在授權者與被授權者之間是被允許的。&lt;/p&gt;

&lt;p&gt;其次，關於「姓名標示」的部分，這次的討論重點放在討論當使用者對於創用CC授權之著作為改作時，是否應要求使用者必須指出修改的地方(Indicating modifications)，並且附上超聯結以供大家能連結到原來的著作上？若於授權條款中作此規範，則是否對授權利用行為造成不必要的限制與成本？&lt;/p&gt;

&lt;p&gt;第三是關於終止使用條款所為的修正，創用CC4.0第三版的草案中，考量到過去被授權人違反了授權條款時，處理方式是除非違反者立即和授權者聯繫，否則不論該違反行為輕微與否、違反者是否修復自己所造成的問題等，違反者都無權再使用系爭創用CC授權釋出的著作。但這種處理方式造成許多困難及不便，因此，依據新版的創用CC4.0授權條款草案，當使用者發現自己有違反授權條款的行為及所造成的問題時，若於30天內修復該問題，則該使用者可自動回復權利並得以再次使用系爭創用CC授權釋出之著作。&lt;/p&gt;

&lt;p&gt;再者，還有一個討論重點是關於相容性條款(Compatibility)的存在必要性，有鑑於目前創用CC授權條款已經是開放內容社群中的主流授權條款，則是否仍設計相容性條款，使得相同方式分享的作品能與其他開放授權條款釋出的作品相容，以及如何認定相容性的標準等問題，亦成為討論的焦點之一。&lt;/p&gt;

&lt;p&gt;最後關於解釋條款(Interpretation provision)，此涉及應以何國法律解釋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的授權條款。目前草案以「著作被利用的地」(where the work is used)之法律作為解釋授權條款之法律，此方案能避免授權人任意挑選法院，對於授權人也較有可預測性及易理解性，也提升了授權條款在解釋上的確定性，而在這次的遠端會議中，亞太地區各會員國也討論了此種條款納入的必要性以及各方案之利弊得失。&lt;/p&gt;

&lt;p&gt;以上各點為本次遠端會議及草案之討論重點，我們依然非常歡迎來自各界的寶貴意見。未來台灣創用CC計畫除了將持續的把最新的創用CC發展情況告知大家外，也盼望關心創用CC運動的朋友們能夠不吝惜的提出相關的建議，一同為創用CC4.0的版本努力喔!!&lt;/p&gt;

&lt;p&gt;&lt;strong&gt;延伸閱讀：&lt;/strong&gt;&lt;br /&gt;
目前草案內容：&lt;a href=&quot;http://mirrors.creativecommons.org/drafts/by-nc-sa_4.0d3.html&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mirrors.creativecommons.org/drafts/by-nc-sa_4.0d3.html&lt;/a&gt;&lt;br /&gt;
草案內容重點：&lt;a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36713&quot; target=&quot;_blank&quot;&g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36713&lt;/a&gt;&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Sun, 24 Mar 2013 10:59:33 +0000</pubDate>
 <dc:creator>sunlight</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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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130324#comments</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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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圖書館目錄後設資料：公眾授權或公眾領域宣告？</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120914</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謝良奇 編譯&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33768&quot;&gt;Timothy Vollmer，2012 年 8 月 14 日。&lt;/a&gt;&lt;/p&gt;

&lt;p&gt;&lt;img alt=&quot;&quot; src=&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sites/creativecommons.tw/files/metadata.jpeg&quot; style=&quot;display:block; height:340px; margin-left:auto; margin-right:auto; width:686px&quot; /&gt;&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flickr.com/photos/polaroidia/4301528813/&quot;&gt;catalogue / elise.y / CC BY&lt;/a&gt;&lt;/p&gt;

&lt;p&gt;據報數週前 OCLC 建議其成員圖書館，在線上分享圖書館目錄資料時，採用&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opendatacommons.org/licenses/by/1.0/&quot;&gt;開放資料公用姓名標示授權&lt;/a&gt;(ODC-BY) 。相較於以公眾領域 (如 CC0 公眾領域貢獻) 釋出書目之後設資料，OCLC 採取授權路線的決定值得商榷。&lt;/p&gt;

&lt;p&gt;雖然 OCLC 認為以 ODC-BY 等開放授權釋出其資料，符合其社群常規。但除此之外仍有其他兼容選項。例如哈佛圖書館年初就曾與 OCLC 協議，在 CC0 公眾領域貢獻下釋出後設資料，同時，哈佛一方面仍建議用戶最好能標示資料出處(但不強制)，非將出處標示列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授權前提。&lt;/p&gt;

&lt;p&gt;對於經常被組合混用，加上出處眾多授權又不一的資料，並不適宜用 ODC-BY 等授權方式要求標示出處。例如 OCLC 釋出的百萬筆 WorldCat 記錄就包含了 8 千萬筆 RDF 鏈結資料，在此將姓名標示當作是授權條件所帶來的複雜度，恐怕令使用者在技術上難以遵循。&lt;/p&gt;

&lt;p&gt;ODC-BY 授權範疇還涉及到歐洲資料庫權利。資料庫權利並不適用美國，且涵蓋資料庫整體而非內容， 不確定該授權能否應用於單一檔案的書目資料。儘管 ODC-BY 授權可能適合 OCLC&amp;nbsp; 應用在 WorldCat，但對於希望以檔案下載形式，分享部分目錄資料的美國圖書館來說，是否選擇該授權，仍值得商榷。&lt;/p&gt;

&lt;p&gt;再者，由於歐盟以外的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在內，並不為非創造性資料庫給予保護，ODC-BY 授權的功能最多只是當作從授權者網站直接下載檔案的合約限制，無法約束間接取得資料的重用戶。這種授權在許多情況下無法對分享資料的圖書館或 OCLC，提供他們預期的保障。&lt;/p&gt;

&lt;p&gt;基於上述理由，包括大英圖書館在內的文化機構，都採用 CC0 公眾領域貢獻作為線上發佈目錄資料之用。採用像 CC0 這樣的公眾領域貢獻，加上盡可能標示出處的要求，這種方式能在目錄資料上發揮最大實驗性與創新，又能保留圖書館界的使命與價值觀，同時尊重 OCLC 與圖書館界在這寶貴資源上的投資。&lt;/p&gt;

&lt;p&gt;原文出處：&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33768&quot;&g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33768&lt;/a&gt;。&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14 Sep 2012 07:22:4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guid isPermaLink="false">642 at https://creativecommons.tw</guid>
 <comments>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120914#comments</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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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C talks with：開放教育、政策與其授權</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110422</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Peitta Wang&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在今年3月底，Creative Commons的部落格上，發表了一篇訪談Paul Stacey的文章，探討開放教育、政策與授權，其中Paul就開放教育的資金來源之不同，比較其授權之採用；同時也對Creative Commons提出一些建議。&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www.bccampus.ca/&quot;&gt;BCcampus&lt;/a&gt;是一家加拿大公司，提供線上學習工具等服務給英屬哥倫比亞的25家公立大學、其教授與學生。而Paul Stacey就是在這家公司的Communications, Stakeholder and Academic Relations部門中擔任經理，並策略性地研發以及提供有學分的線上課程。&lt;/p&gt;

&lt;p&gt;去年，Paul在巴塞隆納的開放教育會議中發表了一篇文章&lt;em&gt;&lt;a href=&quot;http://edtechfrontier.com/2010/10/26/foundation-funded-oer-vs-tax-payer-funded-oer-a-tale-of-two-mandates/&quot;&gt;Foundation Funded OER vs. Tax Payer Funded OER–A Tale of Two Mandates&lt;/a&gt;&lt;/em&gt;，比較由「基金會(foundation-funded)」以及「公共部門(publicly-funded)」所出資贊助的開放教育計畫，其目的、貢獻與授權有何不同。&lt;/p&gt;

&lt;p&gt;一、目的&lt;/p&gt;

&lt;p&gt;Paul觀察這兩種不同出資的開放教育計畫後，認為基金會與公部門的目的相近，皆為擴張對於教育的接近；但他們處理的方式並不相同。由基金會出資的開放教育計畫需對創立者負責，因此通常具有貢獻於全人類的目的。&lt;/p&gt;

&lt;p&gt;由公部門出資的開放教育計畫則需對納稅義務人負責，因此比較侷限於特定的地理區域，並服務於該地區的所有公民。&lt;/p&gt;

&lt;p&gt;二、教材&lt;/p&gt;

&lt;p&gt;Paul另外也注意到，由基金會出資的開放教育計畫，通常有規劃明確的計畫開始與結束日期，並由某一個具有聲望的學術機構來進行，除了與校園課堂活動做連結之外，也使用那些已出版的授課內容與課程講義等。&lt;/p&gt;

&lt;p&gt;由公部門出資的開放教育計畫，則是由多個具有聲望的學術機構共同合作，提供可承認學分的官方線上課程。&lt;/p&gt;

&lt;p&gt;三、授權&lt;/p&gt;

&lt;p&gt;Paul比較不同開放教育課程所採用的授權條款後，發現由基金會出資的開放教育計畫通常使用單一創用CC授權條款，例如CC BY或BY-NC-SA。&lt;/p&gt;

&lt;p&gt;但是，由公部門出資的開放教育計畫，則提供更多元化的授權選擇。Paul提到提供多重授權選項，將可讓更多人願意投入資源到開放教育計畫中，不過當然也同時增加混用多種資源的複雜性與多種授權的不相容性。&lt;/p&gt;

&lt;p&gt;另外，Paul也分享BCcampus的授權經驗－BC Commons。BC Commons是以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做基礎，但並非分享給全世界所有的人，而是分享給隸屬於BC的公眾第二次(後)教育系統(BC public post-secondary system)的學術機構、教授、學者與學生。Paul提到BC Commons的設計，起因於這些BC相關的教授學者擔心一旦將其作品或素材與全世界的人分享，他們會無法控制其著作的完整性，同時也無法得知使用者的感想與反饋，因此才修改了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並產生BC Commons。Paul也認為，若採用具有地方性質的授權來分享，將更能喚起具有地方性的公共園地(local commons)。&lt;/p&gt;

&lt;p&gt;以下，Paul提出幾點建議，例如&lt;/p&gt;

&lt;ol&gt;
	&lt;li&gt;研發追蹤機制，讓授權人可了解使用者的心得，使授權人更願意分享。&lt;/li&gt;
	&lt;li&gt;鼓勵多種CC授權，使授權人可簡單並自在地分享著作。&lt;/li&gt;
	&lt;li&gt;發展地方性CC授權，但要盡量使該授權條款與CC授權大致相同，使得未來可以將地方性授權(regional license)整合至全球性授權(global sharing license)。&lt;/li&gt;
	&lt;li&gt;增加後設資料欄位，讓授權人可以自由增加著作的資訊，包括與他人合作共同修改或改善的意願與空間。&lt;/li&gt;
	&lt;li&gt;與國家之公部門、學術機構或其他組織合作，在其教育政策、以及其與教育者的協議中納入CC授權的選項。&lt;/li&gt;
	&lt;li&gt;持續與軟體廠商合作，在應用程式中納入CC授權的選項。&lt;/li&gt;
&lt;/ol&gt;

&lt;p&gt;最後，Paul也發表他對未來開放教育的看法。他認為基金會出資與國家公部門出資的開放教育計畫，最終將會一起合作，並達到雙方的目的，讓更多人可接觸豐富的教育資源。目前，學生仍為這些教育資源的使用者，但未來，這些學生也將會成為教育資源的貢獻者，同時也將會因為投入資源而獲得榮譽。而老師這個角色，仍然會繼續扮演重要的角色，專業地帶領並教導學生們如何使用這些線上素材。&lt;/p&gt;

&lt;p&gt;原文出自於&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s://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26963&quot;&gt;CC Blog: Timothy Vollmer，CC Talks With: Paul Stacey from BCcampus: Open Education and Policy&lt;/a&gt;，2011年3月28日。&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22 Apr 2011 02:20:52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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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s>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110422#comments</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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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論公眾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以創用CC授權條款及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為例（下）</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446</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李治安、林懿萱&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Creative Commons（該組織以下簡稱「CC」）之創辦人 Lawrence Lessig 教授曾指出，造成公眾授權條款彼此不相容性之原因有二：其一是來自於不同的著作權人本身對於授權條款的選擇就有不同的偏好，有些人只希望主張姓名表示權，有些人還希望基於其原著作所改作之衍生著作亦能以相同方式授權，有些人則希望限制他人對其作品做商業使用，在不同類型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之間，所存在的不相容問題，即是屬於因為使用者偏好不同所造成；其二則是因為授權條款本身之設計所造成，有時內容類似或目的相同之授權條款會被設計成彼此不相容，如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與 GFDL 之例，若兩種授權條款皆要求改作後之衍生著作須以相同之授權方式釋出，則使用該兩種授權條款所釋出之內容自無交互使用流通之可能。&lt;/p&gt;

&lt;p&gt;Lessig 認為，對於上述第一種原因所導致之授權條款不相容性，或可透過對於授權人之宣導與教育稍微舒緩，但由於每個人的偏好不同，因此難以將個人所選擇授權條款之差異消弭於無形，不過此種不相容至少可反映著作權人對其著作控制偏好及需求之差異。但第二種導致授權條款不相容之原因，則純粹是因為原有授權條款之設計不良，因而導致大眾可利用的資源被不同的授權條款割裂，此種不相容之存在，不但不具任何功能，而且阻礙了自由文化運動之推展及資訊之流通使用&lt;strong&gt;[註一]&lt;/strong&gt;。事實上，前述 GFDL 及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之精神與其所欲保護的核心自由，其實是一樣的&lt;strong&gt;[註二]&lt;/strong&gt;，如果因為著作權人選擇不同授權條款而阻礙了內容的再利用，實有違該等授權條款之設計目的。再者，對原本選擇該等授權條款之授權人而言，他們很可能並不樂見因為選擇了特定的授權條款，反而削弱了作品被再利用的機會。&lt;/p&gt;

&lt;h3&gt;授權條款不相容的解決之道&lt;/h3&gt;

&lt;p&gt;針對上述因授權條款設計問題導致之不相容問題，Lessig 認為解決之道在於肯定不同授權條款相互差異的同時，應將不同的授權條款標準化(standardization)，在該等授權條款中加入相容性條款(compatibility clause)，允許內容利用者可藉其他類似或相當的授權條款釋出內容&lt;strong&gt;[註三]&lt;/strong&gt;。換言之，解決公眾授權條款不相容性之方法在於促使不同的各授權條款展開對話與連結。&lt;/p&gt;

&lt;p&gt;事實上，CC 已經開始促成不同授權條款間之相容性，創用 CC 授權條款3.0版新增了「Creative Commons 相容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lt;strong&gt;[註四]&lt;/strong&gt;的規範。只要經 CC 認可、實質上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當者，則改用作品不受限於僅可適用和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釋出，但至今 CC 尚未認可任何一種授權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容&lt;strong&gt;[註五]&lt;/strong&gt;。&lt;/p&gt;

&lt;p&gt;負責營運維基百科的維基媒體基金會(Wikimedia Foundation)自2007年起也開始處理授權相容性之問題，該基金會之董事會開會時曾討論社群對於（GFDL 和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兩種授權條款不相容之疑慮，並決議要求 GFDL 修正，以容許如維基百科及其他大型協力發展、開放眾人編輯的 wiki 計畫，能有多一種選擇，使用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3.0版或後續版本。自由軟體基金會在2008年11月3日推出了微幅修改的1.3版 GFDL &lt;strong&gt;[註六]&lt;/strong&gt;，依據該版本之授權條款，凡是以 GFDL 授權釋出之「大型多作者協力網站」(Massive Multiauthor Collaboration Site)內容，均可以採用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之授權條款再授權釋出，但只能在特定的時間限制下進行（該協力網站上內容首次發佈時需係採 GFDL、且該等內容需是在2008年11月1日之前即被納入(incorporate)該協力網站，此外，再授權的內容只能在2009年8月1日之前於原網站發布）。&lt;/p&gt;

&lt;p&gt;我們認為，在自由文化運動發展的過程中，創用 CC 授權條款及 GFDL 的並存某種程度與資訊產業中的標準競爭(standard competition)頗為類似，雖然在資訊產業中，標準所指涉的是特定的技術，但是對使用者而言，選用特定的授權條款與購買特定的技術產品相同，都必須面臨未來改變心意時所須考量的轉換成本(switching costs)及與其他產品或內容相容性的問題；再者，如果將兩種授權條款當作彼此競爭的標準，則該等競爭將有助於授權條款的改良。&lt;/p&gt;

&lt;p&gt;具體言之，參與自由文化運動的創作者在選擇特定授權條款釋出其作品時，其考量因素亦類似於標準競爭過程中的消費者，消費者通常會選擇購買較多人使用的產品，加入較大規模的網路，以尋求相容於最大的產品市場，此即為使用者越多，市場力量即越強大的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或網路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如果把創用 CC 及 GFDL 兩種授權條款當作不同的網路，則創作者也會考慮二者中哪一個網路規模較大，因為採用愈多人使用的授權條款，即表示使用者的作品能與愈多的其他作品相容，進而愈有機會成為其他自由文化運動參與者的創作素材。&lt;/p&gt;

&lt;p&gt;回到創用 CC 與 GFDL 的相容性問題，如果兩者的實質差異並不影響創作者關於作品釋出的價值抉擇及個別需求，則無論從自由文化運動集中力量推廣理念的角度而言，抑或是從創作者求取其作品被混用或其他再使用之最大可能性而言，創作者都應選擇一個較多人採用的授權條款。再者，將自由文化社群所採用的授權條款單純化還有一個好處，就是當未來授權條款發生其他問題而須修改時，可由原草擬條款的組織（如 CC 或自由軟體基金會）統籌辦理單一授權條款、凝聚共識，避免不同組織間協商所產生的交易成本。&lt;/p&gt;

&lt;p&gt;維基百科於2009年起已改採創用 CC 與 GFDL 雙重授權方式&lt;strong&gt;[註七]&lt;/strong&gt;，此舉對於參與自由文化運動的創作者而言，實具指標意義，因為這個改變已使維基百科的大量內容轉往 CC 授權，進而提升創作者選用 CC 授權條款的誘因；再者，如前所述，由於 GFDL 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係針對軟體說明書所設計，而後者則是針對一般創作內容，因此後者恐較符合一般數位創作者之需求。準此，本文以為，就長期觀點而言，創用 CC 授權條款有相當的可能逐漸在自由文化運動中佔有上風，如果採用該授權條款者能在自由文化運動中超過臨界多數(critical mass)，則授權不相容之問題亦將自然解決。&lt;/p&gt;

&lt;h3&gt;結語&lt;/h3&gt;

&lt;p&gt;自由文化運動的目的原本在於匯集擴大可供公眾創作使用的分享資訊，但是彼此不相容的各授權條款卻將該等分享資訊不必要的割裂。GFDL 1.3版和創用 CC 授權條款3.0版雖已分別處理了相容性問題，作為推動彼此相容之起點，但如本文所述，因 GFDL 相容條款設有時間的限制，就達成完全相容之理想而言，上述處理方式仍有其侷限性，未來在發布更新版本之授權條款時，GFDL 與創用CC授權仍有空間往更高程度的相容性理想邁進。就自由文化運動之近來發展及長期觀點而言，本文基於網路外部性、組織間的交易成本及授權條款實用性等理由，認為創用 CC 授權條款有相當程度的可能在未來取得臨界多數，這也是自由文化社群以自發力量解決授權不相容問題的方法之一。&lt;/p&gt;

&lt;p&gt;如果授權相容性之理想可以達成，則自由文化運動的推動可謂向前邁進一大步，授權內容不會因為原授權人對授權條款的選擇而喪失其他被再利用的機會，主要的開放內容計畫之間亦不會互相孤立；此外，開放內容如果可在不同的授權條款間移動，則亦可藉由市場機制呈現出不同授權條款之優缺點，理論上授權內容最終會以最佳的授權條款釋出，如此也可為開放內容的社群提供一個更穩定的授權基礎設施。&lt;/p&gt;

&lt;p&gt;&lt;strong&gt;[註一]&lt;/strong&gt; Lawrence Lessig, Re-crafting a Public Domain, 18 YALE J.L. &amp;amp; HUMAN. 56, 77-78 (2006)&lt;br /&gt;
&lt;strong&gt;[註二]&lt;/strong&gt; Lawrence Lessig, Re-crafting a Public Domain, 18 YALE J.L. &amp;amp; HUMAN. 56, 77-78 (2006)&lt;br /&gt;
&lt;strong&gt;[註三]&lt;/strong&gt; Id. at 77.&lt;br /&gt;
&lt;strong&gt;[註四]&lt;/strong&gt; 創用 CC 六種核心授權中，僅「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開放與其他非創用 CC 授權條款體系相容。依據該授權條款第 1 條第 c 項規定，「Creative Commons相容授權條款」指，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compatiblelicenses&quot;&gt;http://creativecommons.org/compatiblelicenses&lt;/a&gt;所列經 Creative Commons 認可、實質上與本授權條款相當的授權條款，此乃因為該授權條款至少： (i) 包含和本授權條款之授權要素具有相同之目的、意義及效力之條款；及(ii)明示其所提供之衍生著作，依據本授權條款或與本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尚未本地化(unported)或其他司法管轄領域之創用CC授權條款，可再為授權。&lt;br /&gt;
&lt;strong&gt;[註五]&lt;/strong&gt;請見&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compatiblelicenses%EF%BC%88%E6%9C%80%E5%BE%8C%E7%80%8F%E8%A6%BD%E6%97%A5%E6%9C%9F%E8%A5%BF%E5%85%832010%E5%B9%B412%E6%9C%8828&quot;&gt;http://creativecommons.org/compatiblelicenses&lt;/a&gt;（最後瀏覽日期西元2010年12月28日）。&lt;br /&gt;
&lt;strong&gt;[註六]&lt;/strong&gt;請見&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fsf.org/licensing/licenses/fdl-1.3-faq.html%EF%BC%88%E6%9C%80%E5%BE%8C%E7%80%8F%E8%A6%BD%E6%97%A5%E6%9C%9F%E8%A5%BF%E5%85%832010%E5%B9%B412%E6%9C%8828&quot;&gt;http://www.fsf.org/licensing/licenses/fdl-1.3-faq.html&lt;/a&gt;（最後瀏覽日期西元2010年12月28日）(連結失效)。&lt;br /&gt;
&lt;strong&gt;[註七]&lt;/strong&gt;請參見林懿萱，&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amp;amp;Itemid=252&amp;amp;id=2162〈=en&amp;amp;task=view&quot;&gt;FDL 與創用 CC 授權條款相容性問題初探：從維基百科談起&lt;/a&gt;，2009年9月25日。&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28 Jan 2011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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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論公眾授權條款之相容性：以創用CC授權條款及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為例（上）</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444</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李治安、林懿萱[註]&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lt;span style=&quot;line-height:1.6&quot;&gt;近年來自由文化運動(free culture movement)在著作權法學界及文化創意產業受到廣泛的重視，該運動之落實與具體化，其實是仰賴一系列不同的公眾授權條款。自由文化運動之推動者及支持者多認為，公眾授權條款對該運動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但該等條款並非促進資訊無遠弗屆、完全分享的萬靈丹。事實上，由於公眾授權條款不只一種，因此多種不同授權條款的並存產生了彼此不相容之問題。&lt;/span&gt;&lt;/p&gt;

&lt;p&gt;本文以當今最重要之兩種內容公眾授權機制—創用 CC 授權(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及 GNU 自由文件授權(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FDL 或簡稱為 FDL)—為中心，探討自由文化社群中所發生之公眾授權條款不相容之問題，以及社群組織所發展的解決之道。本文全文已發表于2010年12月出刊的《科技法學評論》第七卷第二期，為了方便《創用CC電子報》的讀者閱讀，在此分上、下兩期連載全文的精簡版。註釋和書目參考資料等，煩請查閱全文。&lt;/p&gt;

&lt;h3&gt;自由文化運動與公眾授權條款&lt;/h3&gt;

&lt;p&gt;近年來許多論者開始質疑著作權保護範圍的逐漸擴張是否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因而形成了所謂自由文化運動，自由文化運動之目的在於建立一塊無須許可(permission free)、也無須律師(lawyer free)的資訊領域，使一般創作人有選取創作素材、而無庸擔心因侵害著作權而被訴的自由。而所謂的「自由」則是指文化的發展不再只被少數的媒體集團所壟斷，任何人都有藉由創作活動形塑當代文化的自由。&lt;/p&gt;

&lt;p&gt;除了協力創作以外，自由文化運動的支持者亦相當鍾情於推廣重新混用的創作方式，他們認為科技發展已使得文化創作的資源相當程度地民主化；現在一般人不但可使用網際網路快速傳遞資訊或與他人協力，也可利用數位科技從事業餘文化創作。&lt;/p&gt;

&lt;p&gt;雖然數位科技降低了一般人從事重新混用創作的技術成本，但是著作權法對於業餘創作人所課予的法律成本卻未相對降低，創作人一旦利用既存的他人著作，則須擔負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對有意從事新混用創作的業餘創作者而言，會產生相當的嚇阻作用。縱使創作人願意尋求原作者的授權，該等創作人亦可能因為尋找著作權人、委託律師及相關談判所衍生的龐大交易成本，而望之卻步。&lt;/p&gt;

&lt;p&gt;為了降低上述著作權法對於創作人所帶來的法律成本，如創用CC等公眾授權條款應蘊而生，該等授權條款一方面可幫助著作權人界定其欲開放他人使用其著作之範圍，一方面也使著作之利用人知悉，哪些著作、在符合何種條件下得用以從事衍生著作的創作或重新混用。&lt;/p&gt;

&lt;h3&gt;創用CC授權條款與GFDL之不相容問題&lt;/h3&gt;

&lt;p&gt;授權的不相容阻礙了使用不同公眾授權條款的創作者間的創作分享，以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ikitravel.org/en/Main_Page&quot;&gt;Wikitravel&lt;/a&gt; 為例，該計畫之內容係由全球的旅遊愛好者所協力創作，但該計畫卻未如維基百科採用GFDL授權，而是選擇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主要原因是 Wikitravel 的個別內容條項均相當簡短，但 GFDL 卻要求散布授權內容時，須連同法律授權條款之全文一同散布。Wikitravel 的條項不但內容簡短，而且常是旅客於旅遊途中隨性撰寫，其內容累積相當篇幅後，由小型出版社出版成輕薄的小冊子，如果要求作者在散布這些簡短條項的整個過程中，都要伴隨十頁以上的法律文件，不但讓人感覺頭重腳輕，而且也造成了資訊傳輸的不經濟，而創用CC授權條款卻可容許被授權人在散布改作作品時，僅須附上原授權條款之連結網址即可，因此 Wikitravel 選擇放棄了維基百科的授權模式，採用&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ikitravel.org/shared/Copyleft&quot;&gt;創用 CC 授權&lt;/a&gt;。&lt;/p&gt;

&lt;p&gt;過去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及維基百科所採用的 GFDL，對於授權內容的利用有相當嚴格的規範，使用者如果就授權內容從事改作或其他利用，則所產生的衍生著作均須以相同的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或 GFDL 方式授權。申言之，過去由於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與 GFDL 兩種授權條款之不相容，上述 Wikitravel 的參與創作者，無法將維基百科上的內容合法的利用到Wikitravel計畫。類似的例子亦發生在照片分享網站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flickr.com/&quot;&gt;Flickr&lt;/a&gt; 與維基百科間的內容流通，前者網站上的照片原則上是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釋出，但由於後者是採取 GFDL 授權，因此創作者在法律上無法將 Flickr 上開放分享的照片置於維基百科的網站上。&lt;/p&gt;

&lt;p&gt;諸如此類的例子，在不同的自由文化社群中均常發生，因此近年來，自由文化運動的支持者及參與者，已開始意識到授權不相容問題對該等運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並亟思解決之道。&lt;/p&gt;

&lt;p&gt;&lt;strong&gt;[註]&lt;/strong&gt;李治安，現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暨智慧財產研究所合聘助理教授；林懿萱，現為台灣創用 CC 計劃法律顧問，中央研究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07 Jan 2011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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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從公眾授權談科學教育和研究的普及</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438</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莊庭瑞、周文茵&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lt;strong&gt;（本文截錄自第八屆兩岸三院資訊技術交流與數位資源共享研討會會議論文集內容）&lt;/strong&gt;&lt;/p&gt;

&lt;h4&gt;科學的普及傳播&lt;/h4&gt;

&lt;p&gt;科學教育正從菁英教育轉向公眾教育，並逐漸受到各界的關注與肯定，也致使科學傳播的方式更加活潑多元。科學消息的傳播是科學知識普及的重要關鍵，科學傳播的意涵幾乎等同於科學普及。因此，如何正確、深入、廣泛、快速且有效地傳播，成為科普教育的重要議題。而科普不僅由傳統科學知識推廣，轉變成為全民科學素養的提升，也融入關懷與平等的教育意涵，將縮小城鄉差距納入規劃思考。&lt;/p&gt;

&lt;p&gt;科普知識的傳播，除了在課堂教學的內容外，也或透過報章雜誌的科技新知、科普知識的翻譯、科學雜誌的出版、科普節目的製播，以及如科普研習營、科學特展、科普講座、科學競賽、科學季等科普活動等不同形式呈現。而在科學知識的傳佈上，教案素材、數據資料、實驗方法、以及軟硬體教具設計的廣泛流通使用，分外重要。&lt;/p&gt;

&lt;p&gt;在網路基礎建設成熟的今日，科學研究與科學教育的資訊交換與累積，似乎變得更容易、迅速與多樣。然而現行著作權體制對於著作的散布使用，卻有嚴厲的限制：在未獲得著作權人的事先許可之前，除非確為合理使用，不得使用其著作。為求著作的廣泛流通，著作權人對公眾事先、明確的著作使用授權聲明，已逐漸普及。目前常見的公眾授權條款，在軟體程式碼方面有 「GNU一般公眾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簡稱GPL)，在一般著作方面則有「創用CC授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lt;/p&gt;

&lt;h4&gt;科普教育網站與公眾授權條款&lt;/h4&gt;

&lt;p&gt;科學教育與數位資源網站使用公眾授權條款的趨勢，在台灣逐漸普見。例如「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科技計畫」的聯合目錄，就將計畫中完成的魚、貝、植物等數位照片以創用 CC 授權釋出；而「&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learning.froghome.org/&quot;&gt;蛙蛙世界學習網&lt;/a&gt;」則提供許多青蛙的相關知識。教育部也透過&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isp.moe.edu.tw/&quot;&gt;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lt;/a&gt; ，方便教師們將教案置於平台上，彼此交流，而不用擔心侵權的問題。&lt;/p&gt;

&lt;p&gt;在國外，&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phet.colorado.edu/&quot;&gt;PhET&lt;/a&gt; 則是美國的一個成功例子。這套軟體由諾貝爾獎得主 Carl Wieman 於2002年在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物理系所發起的計畫逐步建立。這套互動式模擬教學軟體，對中學、大學教師們講解科學概念相當有幫助。教師們可以藉由這套軟體，講解如化學反應平衡或是量子力學等艱深的觀念，亦可以當作虛擬實驗，以取代危險或是昂貴的實驗器材（如雷射或核分裂的裝置）。這套軟體的特色之一，在於它整套都是採用公眾授權方式釋出。可以直接執行的模擬程式（執行檔）採用「創用 CC 授權條款」或是「GNU一般公眾授權條款」，而其原始碼採「GNU一般公眾授權條款」釋出。因其採用公眾授權，方便使用者複製、散布、轉譯，透過大眾的協力，目前已經有多種語言版本可以使用，&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phet.colorado.edu/en/simulations/translated/zh_TW&quot;&gt;華語版本&lt;/a&gt;在台灣則非常受到歡迎。&lt;/p&gt;

&lt;h4&gt;大眾參與的科學教育與研究&lt;/h4&gt;

&lt;p&gt;在研究的方法和程序上，科學的普及化，還可以探究大眾參與的層面。也就是以大眾共同參與某項研究所需特定工作的方式，加快研究工作的完成，或是讓研究工作更周延。這類大眾參與的研究項目，以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校區發起的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setiathome.berkeley.edu/&quot;&gt;SETI@HOME&lt;/a&gt; 為濫觴。這項工作號召網際網路上的參與者，提供他們個人電腦的計算資源，共同分析電波望遠鏡的觀測資料，以尋求可能的外太空智慧跡象。&lt;/p&gt;

&lt;p&gt;除了提供各自的計算資源，以協助研究工作的進行，大眾自身也可投入研究資料的分類、分析工作。這方面的新近例子是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galaxyzoo.org/&quot;&gt;Galaxy Zoo&lt;/a&gt; （星系動物園）。這項研究使用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sdss.org/&quot;&gt;Sloan Digital Sky Survey&lt;/a&gt; （史隆數位天空觀測）的資料，請大眾就研究人員所整理出的巨量星系影像，在網站上一一進行分類。透過眾人的協助，讓星系相關的研究假設，得到進一步檢驗。在這同時，經由大眾的觀察辨別，也因而發現前所未見的天體類型。&lt;/p&gt;

&lt;p&gt;另外，百科全書式的條目整理和解說，是散布科學知識的常見方法。以 Wiki （維基）共筆工具，眾人合力線上編寫眾人所需的知識性、事實性資訊，也是參與式的科普知識生產方式。這方面則屬維基媒體基金會所維運管理的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wikipedia.org/&quot;&gt;Wikipedia&lt;/a&gt; （維基百科）最為著名。前述星系動物園和維基百科都使用創用 CC 授權條款，來散布網站上眾人所創建的成果。&lt;/p&gt;

&lt;p&gt;在高等教育的課程教案與教材分享上，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ocw.mit.edu/index.htm&quot;&gt;MIT OpenCourseWare&lt;/a&gt;（麻省理工學院的「開放式課程網頁」）首開風氣之先，鼓勵該校教員將授課內容以創用 CC 授權方式，發佈于該校專屬網站，方便眾人轉載散布使用。同時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p2pu.org/&quot;&gt;Peer 2 Peer University&lt;/a&gt; （同儕對同儕大學）這項計畫，更是以草根的力量，進行大學科目的教材散布以及數位學習的學分認證。這項計畫同樣採用創用 CC 授權，以確保該網站的資料，可以持續被眾人使用和更新。&lt;/p&gt;

&lt;p&gt;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十分迅速，影響範疇廣達我們生活的各個層面；而整體科技創新能力的提升，將有賴公眾科學素質的提高。科學教育的普及，更深遠地來說，其實攸關國家競爭力。世界經濟論壇（WEF）的全球競爭力指標中，「效率增強」與「創新與成熟因素」都是與科學技術甚為相關的評比項目；而推動契合國家發展需要的科學教育工作，也儼然成為全球各國共同思維。如：美國科學促進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提出「2061計畫」，以改革中小學科學教育課程；英國政府也在2000年公布《國家科學教育課程標準》；澳洲則推動「全國中小學科學計畫」。大眾參與的科學教育與研究範例，以上僅列舉一二，其間各式樣態推陳出新，目不暇給，這方面台灣仍需要快步趕上。&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01 Oct 2010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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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論非營利組織於資訊共享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上）</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430</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李治安&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知識及資訊的創造是一個累進式的社會過程，所有的創意活動都是植基於既有的資訊基礎之上，因此，共享資訊（intellectual commons）對於人類的創新及創意活動具有重要的社會功能，該等資訊是所有創意活動的素材來源，而維持一個健全的資訊共享環境已成為當代創新政策及資訊政策的重要考量之一。一般而言，社會上的正式組織形態有三種：政府、營利組織以及非營利組織，有趣的是，資訊共享運動的主要推手皆為非營利組織，該等組織包括創用CC（Creative Commons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 EF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以及 Public Knowledge （PK）等。&lt;/p&gt;

&lt;p&gt;非營利組織為共享資訊的生產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礎結構，而該等結構迥異於支持專屬資訊（proprietary information）生產的其他社會結構。藉由提升共享資訊的生產、接近使用、可搜尋性以及受保護的程度，非營利組織對當今社會提供了重要的公共財 （public goods），並發揮了政府及營利組織無法發揮的社會功能。&lt;/p&gt;

&lt;p&gt;要瞭解非營利組織與資訊共享運動之間的關係，先以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談起。 非營利組織係指不得將利潤分配給任何組織相關人的私人組織，學者將此特性稱為「不分配限制」。多數的非營利組織理論認為，該等組織的存在是為了提供特定的公共財，本文以公共財作為分類依據，羅列出資訊共享環境中的各類非營利組織。&lt;/p&gt;

&lt;h4&gt;&lt;strong&gt;1. 社會規範與授權條款&lt;/strong&gt;&lt;/h4&gt;

&lt;p&gt;關於分享的社會規範其實存在於學術機構已久，但該規範於1980年代開始受到商業智慧財產權侵蝕，因此Richard Stallman成立了FSF捍衛該規範，FSF對於資訊共享運動最重要的貢獻在於制定了通用授權條款（GNU Public License， GPL），確保自由軟體不被商業軟體吞噬，並保障了分享的社會規範。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是另一個執行分享社會規範的非營利組織，該組織所做出的開放原始碼定義（Open Source Definition， OSD）目前已成為開放原始碼的共識基礎，所有經過該組織審核通過的授權條款才會被社群接受為開放原始碼授權。&lt;/p&gt;

&lt;p&gt;在軟體以外的資訊共享環境，非營利組織CC提供了多種不同的授權條款供創作者選擇，Creative Commons目前已成功的推動了全球性的社會運動，並型塑出鼓勵資訊分享及資訊再利用的社會規範。&lt;/p&gt;

&lt;h4&gt;&lt;strong&gt;2. 同儕生產所需的正式組織架構&lt;/strong&gt;&lt;/h4&gt;

&lt;p&gt;參與開放原始碼開發及維基百科等資訊共享計畫的人都是自發性的個人所組成的社群，學者將這種分散式的資訊形成過程稱為「同儕生產」（peer production），在資訊共享環境中，非營利組織為這些同儕生產設群提供了必要的組織架構。一些非營利組織代表社群接受捐獻，並持有同儕生產所必需的資產。此外，該等組織亦是共享資訊所屬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人，由單一的非營利組織為社群管理共享資訊的智慧財產權具有許多優點，過去許多開放原始碼軟體的智慧財產權，都歸屬於主要程式開發者之僱主，或由該僱主管理，但由於此等僱主均為營利機構，所以對於該等智慧財產權的處理通常係以其商業利益，而非整體社群利益，作為優先考量。此外，由單一組織管理同儕生產的成果亦可節省交易成本， 如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ASF）及 FSF 甚至要程式開發者將著作權移轉或授權給該等組織，以統一管理。&lt;/p&gt;

&lt;p&gt;同儕生產社群並非法律主體，所以無法與他人形成法律關係，準此，非營利組織的法人身分可協助設群與其他組織形成法律關係，以有利於社群的長期發展。&lt;/p&gt;

&lt;h4&gt;&lt;strong&gt;3. 法律扶助&lt;/strong&gt;&lt;/h4&gt;

&lt;p&gt;承前所述，參與共享資訊協力生產的個人常面臨了被訴的法律風險及成本，因此一些非營利組織專為個人提供法律協助，一旦有個人被控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這些組織即出面代為處理訴訟，在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體世界中，最著名的即是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SFLC），而在其他的資訊共享環境中，EFF則已代理過許多具指標性的智慧財產權訴訟。&lt;/p&gt;

&lt;h4&gt;&lt;strong&gt;4. 公益遊說&lt;/strong&gt;&lt;/h4&gt;

&lt;p&gt;由於許多商業團體、媒體集團、及智慧財產權密集產業的遊說，美國國內及國際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不斷擴張，面對此趨勢，包括PK、EFF及 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 （KEI）在內的非營利組織都致力於透過在國會及國際組織的遊說，遏止智慧財產權無止境的擴張。&lt;/p&gt;

&lt;h4&gt;&lt;strong&gt;5. 資訊近用及典藏&lt;/strong&gt;&lt;/h4&gt;

&lt;p&gt;許多非營利組織提供了網路上共享資訊的近用及典藏，如 Public Library of Science （PLoS）是一家專門出版生物、醫學方面的學術期刊出版社，該機構將期所出版的期刊文章皆以CC授權，至於網站上，供人下載使用。另外包含麻省裡工學院在內的許多知名學術機構，則將課程或教授著作，置於網站上，供人下載使用。Internet Archive則以建立全球最大的網路公共圖書館為目標，收錄了各類資訊。&lt;/p&gt;

&lt;h4&gt;&lt;strong&gt;6. 財務支援&lt;/strong&gt;&lt;/h4&gt;

&lt;p&gt;上述所有非營利組織皆需財務支援，而通常來自個人的小額捐款卻不足以支付組織所需的各項開支。事實上，有許多大型基金會在資訊共享運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們提供了前述各組織所需的大部分資金來源，這些基金會包括了 William and Flora Hewlett Foundation （Hewlett Foundation）、 John D. and Catherine T. MacArthur Foundation （MacArthur Foundation）及Open Society Institute等。&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04 Jun 2010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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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淺談著作採雙重授權可能引發的問題─以創用CC授權與不轉載標章為例</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426</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林珈宏&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quot;&gt;創用CC（Creative Commons）&lt;/a&gt; 是目前在網路上被大量運用的公眾授權條款之一。近年來，筆者在參訪部落格時觀察到，除了創用CC標章的援用數量穩定成長外，由台灣的設計師桔絲9 (Jas9) 所提出、製作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標章（以下簡稱為「不轉載標章」&lt;strong&gt;[1]&lt;/strong&gt;）亦有顯著增加。雖未經過統計，但依筆者個人觀察，這個標章在華文部落格中已 成為創用CC授權外最常被援用的著作權聲明標章。&lt;/p&gt;

&lt;p&gt;Jas9 在其部落格的&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jas9.blogspot.com/2007/07/blog-post_9075.html&quot;&gt;《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lt;/a&gt;一文中提出了此標章及內容說明；簡單來說，就是希望網友以網摘、收錄書籤、引用部分內文以及附上原文連結，讓讀者可以 連回其部落格的方式來分享文章，而不鼓勵以轉載的方式為之。&lt;/p&gt;

&lt;p&gt;&lt;img alt=&quot;newsletter-ep48.jpg&quot; class=&quot;image&quot; src=&quot;/sites/creativecommons.tw/files/newsletter-ep48.jpg&quot; /&gt;&lt;/p&gt;

&lt;p&gt;&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jas9.com/Jas9Taipei/images/Anti-Parrot-badge200x80.png&quot;&gt;本圖示&lt;/a&gt;之著作權人為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jas9.blogspot.com/&quot;&gt;Jas9&lt;/a&gt;。&lt;/p&gt;

&lt;p&gt;筆者會注意到不轉載標章，並產生寫成本文的動機，除因其說明清楚扼要、圖像製作精緻巧妙之外，最覺得有趣的是，許多援用不轉載標章的部落格主，經常將它與創用C C標章同時置於其著作權聲明處，Jas9自己的部落格亦如是（在同一頁面，但在不同區塊）。筆者最直接的感受就是：這樣的授權狀態顯然不相容，或許是出於授權人 的誤用；要不然就是作者採用雙重授權了&lt;strong&gt;[2]&lt;/strong&gt;。&lt;/p&gt;

&lt;p&gt;創用CC以及不轉載標章都是授權的條件，但其內涵並不同，因此會產生授權衝突。這早在Jas9的《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一文張貼後三個星期內就被網友&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4819099502238945392&quot;&gt;容顏&lt;/a&gt;（歲月的容顏）所提出，其後Jas9亦再張貼&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jas9.blogspot.com/2007/07/cc.html&quot;&gt;《「CC授權」與「不轉載」之異同》&lt;/a&gt;一文來回應其觀點。這篇回應的文章引用到容顏的部落格 &lt;strong&gt;[3]&lt;/strong&gt; 文章的一段話：&lt;/p&gt;

&lt;blockquote&gt;「原先我在看到 Jas9 在表示這樣的一個理念時，會覺得和 Creative Commons 有些衝突，畢竟CC授權裡，我所使用的條款：姓名標示-非商業使用-禁止改作，基本上是允許轉載的，但我在下方加上一條說明，請轉載者在轉載前先來信告知我一聲。有先告知，其實我很少會拒絕，但少了『告知』的動作就直接轉載我所寫的文章，就會讓我一肚子不爽。」&lt;/blockquote&gt;

&lt;p&gt;這段文字說到了一個重點，那就是理念。不同的理念會創造出不同的條款，不同的條款在法律上也會造成了不相容的情況，縱使它們的理念原來是相近的。&lt;/p&gt;

&lt;p&gt;容顏在創用CC的架構下再加上了轉載通知條款，形式上屬於既有條款的改變（修改條款文字或增加附加條件）；Jas9的「不轉載標章」則更像是新創的授權方式。但在法律判斷上，兩者其實都不相容於創用CC，只不過「不轉載」的確直接牴觸創用CC讓人自由轉載取用的精神，所以兩者的差異更明顯。&lt;/p&gt;

&lt;p&gt;由於著作權人享有其作品完整的權利，對於是否授權、採何種授權方式、在其上附加限制的授權條款，還是新創的授權，著作權人都有完全的選擇自由。在法律授權的層面 上，我們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使用-禁止改作」加上「轉載者須先告知始得轉載」這種混搭式的授權方式，仍是有效的單一授權 &lt;strong&gt;[4]&lt;/strong&gt;。&lt;/p&gt;

&lt;p&gt;但若是一方面放上「創用CC標章」，同時又使用「不轉載標章」，由於這兩種授權明顯牴觸，且不轉載標章亦非由創用CC的架構變形而成，很容易就會被理解或解釋為 「雙重授權」。潛在的問題就是，原作者或許並不打算採用雙重授權，但若有如此解釋，就可能產生爭議。&lt;/p&gt;

&lt;p&gt;因為重點在於，雙重授權是二擇一的。&lt;/p&gt;

&lt;p&gt;進一步來說，讀者看到一篇文章同時出現上述兩種標章時，其與作者間的法律授權關係為：讀者的利用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條款就OK了。這兩個條款放在一起本是互相衝突，就像兩個彼此沒有任何交集的圓圈，既然無法同時符合兩者，當然是由讀者（即被授權人）自由選擇要採創用CC授權，或採「不轉載」授權了；就算今天有一組有 交集的兩種授權方式，在權利人沒有言明的情況之下，解釋上及習慣上仍是由被授權人自由選擇要接受哪一種授權方式。如此一來，Jas9在《「CC授權」與「不轉載 」之異同》文中所表達的「『CC授權』是由作者釋出，對『所寫』的規範。『不轉載』則是由讀者提議，對『所讀』的請求」的理念將會落空&lt;strong&gt;[5]&lt;/strong&gt;。&lt;/p&gt;

&lt;p&gt;倡議是一種呼籲，授權則是允許。著作權法原則上不允許任何人對於著作物（作品）做任何的利用，除非有作者的授權，或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授權的法律效果只能做到 允許讀者該怎麼做，而無法鼓勵或抑制其該怎麼做；也就是說，若已依創用CC授權，就無法用「不轉載」來要求讀者不轉載。在符合創用CC的規範下，讀者還是可以依其個人意願，想怎麼轉、就怎麼轉。&lt;/p&gt;

&lt;p&gt;若作者不樂見他人依創用CC的方式利用其作品，最直接的方式也就是一開始就選擇不用創用CC授權；先前已經使用的，就只能從現在起停止再採用CC授權 &lt;strong&gt;[6]&lt;/strong&gt;，讓讀者只能有「不轉載」的單一選項 &lt;strong&gt;[7]&lt;/strong&gt;。或許這樣的見解對於創用CC的推廣似有牴觸，但實則不然。站在權利人的角度來看，法律授權還是要講得更明確清楚，才不會因為不了解而產生一些爭議；讓大 眾更加了解後再運用創用CC授權，對於CC組織本身、對於大眾而言，肯定也都是一大幫助。&lt;/p&gt;

&lt;p&gt;&lt;strong&gt;[1]&lt;/strong&gt; 桔絲9 (Jas9) 於其《「CC授權」與「不轉載」之異同》一文之標題將「網摘、引用、連結，不轉載」簡稱為「不轉載」，故本文逕以「不轉載標章」稱之。&lt;/p&gt;

&lt;p&gt;&lt;strong&gt;[2]&lt;/strong&gt; 授權 (licensing) 是指，如果他人遵守智慧財產所有權人定出來的條件，就可以使用這個智慧財產；如果不遵守還去利用，那這就是盜用、就是違法侵權。不論是創用CC授權還是不轉載標 章，都是同樣的意思，部落格主創作的文章、圖像而享有著作權，把它們放在部落格上固然是分享給大家，但這並不是無條件的分享，而是訂有條件的：我們要依其著作權 聲明允許的範圍來利用才可以，如果超出格主允許的範圍就是侵權盜用。&lt;/p&gt;

&lt;p&gt;&lt;strong&gt;[3]&lt;/strong&gt;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4819099502238945392&quot;&gt;容顏&lt;/a&gt;（歲月的容顏）的部落格目前僅限受邀者參訪，故筆者僅得從 Jas9 的&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jas9.blogspot.com/2007/07/cc.html&quot;&gt;《「CC授權」與「不轉載」之異同》&lt;/a&gt;一文之引文中閱讀其部分文章內容。&lt;/p&gt;

&lt;p&gt;&lt;strong&gt;[4]&lt;/strong&gt; 這裡要提醒的是，CC組織主張創用CC不得附加任何限制，因為一旦附加任何原來創用CC所無的限制，在法律上就一定會產生不相容的情況；亦即，如果作者真要這麼 做，則應避免使用「創用CC」的字樣及標章，要讓讀者明顯了解這不是創用CC授權，而是該作者個人要求的授權方式，以防與原未附加限制的創用CC有所混淆。可參考：林懿萱，&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newsletter/ep09&quot;&gt;淺談BBC創意典藏授權，創用CC電子報第九期&lt;/a&gt;（2007-01-05）。&lt;/p&gt;

&lt;p&gt;&lt;strong&gt;[5]&lt;/strong&gt; 事實上，在法律授權的關係上，不論是創用CC授權或是不轉載標章，其所拘束的對象都是讀者（被授權人）這一方。除了作者本人以外，沒有人可以規範作者要如何授權 ，我們最多只能提倡大家採用創用CC授權。亦即，創用CC授權並非對於作者所寫的規範，而是對於讀者所取用、所轉錄其作品的規範，這是筆者要說明的點。&lt;/p&gt;

&lt;p&gt;&lt;strong&gt;[6]&lt;/strong&gt; 創用CC授權可以終止（停止再採用），但無法撤銷。見&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3.0/tw/legalcode&quot;&gt;創用CC授權條款法律文字&lt;/a&gt;第 7 條（終止）第 b 款。本條款前段「在本著作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此處之授權係屬永久」是指，一旦授權，就不能溯及至一開始來撤銷之前的授權。但書的「但授權人保留隨時停止散布本著 作之權利」是指可以終止授權；終止就是，此原以創用CC授權的作品，從終止的時間點起，向後地不再採創用CC授權（但過去的授權仍然永遠有效，與這個終止無關）。&lt;/p&gt;

&lt;p&gt;&lt;strong&gt;[7]&lt;/strong&gt; 目前的「不轉載」是以一個圖示標章及一篇文章來解釋，還欠缺一個較詳細的法律文字，因此尚難謂為一個授權「條款」，但仍是法律上有效的授權方式，因為權利人可以用任何方式來授權（包括「all rights reserved」不授權在內），當然不以嚴謹的法律文字為限。&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02 Apr 2010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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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概論FDL與創用CC授權條款之不同</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422</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林懿萱&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創用CC授權條款於2002年底推出之後，陸續更新了幾個版本，而2007年推出3.0改版的重點之一，是納入相容性的架構&lt;strong&gt;[註1]&lt;/strong&gt;。無獨有偶的，同樣適用於文字性創作的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以下簡稱 FDL），於2008年底推出1.3版時，相容性也是改版重點；即有條件的開放與創用CC授權條款相容&lt;strong&gt;[註2]&lt;/strong&gt;。&lt;/p&gt;

&lt;p&gt;創用CC授權條款與FDL都適用於內容創作，在適用客體相近的情況下，授權相容性問題引起愈來愈多的關注，許多人也因此有了疑惑，究竟選用FDL或創用CC授權何者比較適合？&lt;/p&gt;

&lt;p&gt;以下本文試著比較兩種授權條款的主要不同點，期協助使用者釐清概念，以擇出最合己用的授權條款。又因FDL允許商業性利用及改作，要求衍生自原作品的修改作品(Modified Version of the Document)須採用與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且必須表彰著作作者，與創用CC六種授權條款中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最相近，因此本文將以此一特定授權條款的3.0版與 FDL 1.3 版做對照比較。&lt;/p&gt;

&lt;p&gt;一、任何文學或藝術創作，如書籍、小手冊、甚至繪畫、攝影著作、戲劇或舞蹈著作等都可依據創用CC授權條款提供大眾利用。而FDL原是補足適用於自由軟體的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而來，使自由軟體相關的說明文件有「文件」適用的授權條款，因此適用範圍相對較創用CC授權來的窄，僅適用於文字性作品。&lt;/p&gt;

&lt;p&gt;二、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允許被授權人重製、散布、修改、為商業目的使用採創用CC授權的著作（以下簡稱本著作）外，還允許公開演播(publicly perform)本著作或基於本著作而來的改用作品(Adaptation)，但禁止對本著作再授權&lt;strong&gt;[註3]&lt;/strong&gt;。FDL 則允許被授權人重製、散布、改作、再授權、為商業目的使用採FDL授權的文件（以下簡稱本文件），另外也允許出租和公開展示(publicly display)本文件的重製物&lt;strong&gt;[註4]&lt;/strong&gt;。&lt;/p&gt;

&lt;p&gt;三、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授權條款，允許改用作品可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或其後續版本），或與該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3.0或後續版本的）尚未本地化或任一司法管轄領域的授權條款。FDL則相對嚴格，修改作品必須採用和原作品一模一樣的授權條款，被授權人才能重製及散布該修改作品。&lt;/p&gt;

&lt;p&gt;四、創用CC授權條款要求，當散布本著作、改用作品或彙編(Collection)時，除非收到授權人的移除表彰的通知，否則必須表彰本著作創作者（即原始著作人）的姓名或筆名，且若原始著作人或本著作的授權人指定第三人（例如贊助機構、期刊）為姓名標示對象，則應提供之。FDL則要求在修改作品中，除非獲得原作品作者的免除，否則須列出至少五位原作品的主要作者，若少於五位，則需列出全部主要作者，且應列明該修改作品的作者。除此姓名標示目的外，原作品作者並未授權被授權人得使用其姓名作為對修改作品的背書。&lt;/p&gt;

&lt;p&gt;五、創用CC授權條款規定，除非事先取得原始著作人、授權人或第三人之姓名標示對象的同意，否則被授權人不得暗示或主張，其本人或其對原著作的使用，與原始著作人、授權人或第三人之姓名標示對象間存在任何關連或有贊助或背書關係。FDL則要求修改作品中必須刪除原作品「背書」(Endorsements)標題的章節，但可增加對於修改作品的背書，例如該修改作品已經同儕審閱(peer review)的聲明。&lt;/p&gt;

&lt;p&gt;六、創用CC授權條款規定，當被授權人違反任一款項，則授權條款所授予的權利將自動終止，且未設有授權自動恢復的機制。FDL規定，當被授權人非依授權條款所定方式使用本文件時，所獲授權將自動終止。1.3版新增授權恢復的規定，只要被授權人停止所有違反FDL規定的行為，則自某一特定著作權人得到的授權，可重新恢復&lt;strong&gt;[註5]&lt;/strong&gt;。&lt;/p&gt;

&lt;p&gt;七、當新版創用CC授權條款推出，並不會自動適用於採舊版授權條款的著作上，若要一著作同時適用不同版本的創用CC授權條款，則可依循多重授權模式釋出&lt;strong&gt;[註6]&lt;/strong&gt;。當作品採用FDL時，可指定或不指定版本&lt;strong&gt;[註7]&lt;/strong&gt;；1.3 版另增設了代理人(proxy)機制，授權人可選擇一代理人為其決定，其以 FDL 授權的作品，未來以哪一版本釋出。&lt;/p&gt;

&lt;p&gt;CC 授權強調在地化，因此 Creative Commons 設有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 計畫，專門推動創用CC授權條款各司法領域版本的產生，以我國情形為例，即是將尚未本地化( unported ) 創用CC授權條款翻譯成華文外，並配合我國著作權及相關法規作最小範圍的必要調整&lt;strong&gt;[註8]&lt;/strong&gt;。FDL 原係為搭配自由軟體適用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而來，而在資訊領域中並沒有國界之分，因此FDL強調國際通用，授權條款雖可視需要產生翻譯版本，但當兩者不一致時，須以英文原文版本為準。&lt;/p&gt;

&lt;p&gt;此外，創用CC授權條款由四種授權標章(Commons Deed)排列組合出六種授權條款&lt;strong&gt;[註9]&lt;/strong&gt;。除本文談論到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外，使用者還可依據三項標準：是否開放作品被使用於商業目的、是否允許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若同意他人改作，是否要求衍生作品必須適用和原作品相同或類似的授權條款，來選擇合適的授權條款；而FDL則沒有授權標章的設計，也不得自由排列組合成其他類型的授權條款，且相較之下，FDL在用語不若創用CC授權條款精確，用意在於保留給各國司法機關有彈性解釋空間。這些都是除上述差異比較外，兩種授權條款的基本的不同。&lt;/p&gt;

&lt;p&gt;若是使用者對於創用CC授權或FDL有所偏好，建議可以根據上面兩者的差異分析為自己的作品選擇適合的授權條款；若是沒有特別偏好，又想要自己的作品可以被廣泛地利用，則可以參考維基百科(Wikipedia)的雙重授權模式，如此則可兼容並蓄，作品在創用CC授權或FDL的授權體系中都能相容。&lt;/p&gt;

&lt;h4&gt;註釋：&lt;/h4&gt;

&lt;p&gt;&lt;strong&gt;[註1]：&lt;/strong&gt;創用 CC 六種核心授權中，僅「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此一授權條款開放與其他非創用CC授權條款體系相容。&lt;/p&gt;

&lt;p&gt;&lt;strong&gt;[註2]：&lt;/strong&gt;FDL 1.3 版在第11條「再授權」（Relicensing） 處理與創用CC授權的相容性問題，若一採用FDL 1.3版的著作首次發佈於某一wiki之外的其他地方，之後在西元2008年11月1日前，該著作一部或全部被放入該wiki中，則該著作可以使用FDL 1.3 版也可以使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版或後續版本授權條款釋出。除前述期限之外，FDL 1.3 版第11條尚訂有另一期限，即允許和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版雙重授權的期間只到2009年8月1日止。&lt;/p&gt;

&lt;p&gt;&lt;strong&gt;[註3]：&lt;/strong&gt;“Publicly Perform”是3.0版新增的定義名詞，若按照其原文字義，將只包含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但因創用CC授權條款可因地制宜的特性，在3.0版本地化的過程中，將「公開演播」定義作了調整，使其包含但不限於我國著作權法所定義的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口述等。&lt;/p&gt;

&lt;p&gt;&lt;strong&gt;[註4]：&lt;/strong&gt;依據FDL第2條之規定，被授權人可出借(lend)重製物，並可對重製物收取報償(compensation)，故本文將“lend”推定為類同我國著作權法「出租」概念。&lt;/p&gt;

&lt;p&gt;&lt;strong&gt;[註5]：&lt;/strong&gt;授權的恢復分為暫時性恢復及永久恢復，只要停止違反FDL規定的行為，則授權即可暫時性恢復，除非被授權人所利用本文件的著作權人明確、且終局的終止對該被授權人的授權；若著作權人自被授權人停止違反FDL規定行為起的六十日內，未以合理方式通知該被授權人其違反規定的事實，則該被授權人將可永久恢復FDL的授權。此外，若被授權人是首次收到某一特定著作權人關於違反FDL規定的通知，且該被授權人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即矯正其行為時，則FDL授權亦可永久恢復。&lt;/p&gt;

&lt;p&gt;&lt;strong&gt;[註6]：&lt;/strong&gt;創用CC授權條款開放改用作品得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或其後續版本外，也可選擇適用與該特定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3.0或後續版本的尚未本地化或任一司法管轄領域的創用CC授權條款，但並不允許適用之前的版本（如2.5或2.0版）。&lt;/p&gt;

&lt;p&gt;&lt;strong&gt;[註7]：&lt;/strong&gt;若授權人指定適用某特定版本（如 1.3 版）或其後續版本，被授權人得遵循該特定版本授權條款的規定，或選擇適用該特定授權條款的後續版本；當作品未指定適用的版本時，被授權人可選擇適用自由軟體基金會曾發行過的任一版本的FDL，包含先前或後續版本。&lt;/p&gt;

&lt;p&gt;&lt;strong&gt;[註8]：&lt;/strong&gt;創用CC授權條款2.5版及之前版本是奠基於美國著作權法而來，自3.0版以下始區分「尚未本地化版」與「美國版」。3.0 尚未本地化版係奠基於伯恩公約、羅馬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CT)及保護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權利之條約(WPPT)等國際智慧財產協定，以符合參與CC國際化計畫的眾多司法管轄領域在移植授權條款上的需求。&lt;/p&gt;

&lt;p&gt;&lt;strong&gt;[註9]：&lt;/strong&gt;詳見&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license&quot;&gt;創用CC主網站&lt;/a&gt;。&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05 Feb 2010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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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哪種授權最吸引你？</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blog/20090701</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周文茵&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div&gt;&lt;img alt=&quot;OPSI.jpg&quot; class=&quot;image&quot; src=&quot;/sites/creativecommons.tw/files/opsi.jpg&quot; /&gt;&lt;/div&gt;

&lt;p&gt;在&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15074&quot;&gt;Commons News&lt;/a&gt;有一則新聞：英國政府出版品辦公室做了一項&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perspectives.opsi.gov.uk/2009/05/crown-copyright-user-testing.html&quot;&gt;公眾對於授權詞彙認知的行為關係研究&lt;/a&gt;，其中71%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該朝向鼓勵再利用這些著作。研究中分別以 Copyright 、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en.wikipedia.org/wiki/Crown_Copyright#United_Kingdom&quot;&gt;Crown Copyright&lt;/a&gt; 、 &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www.opsi.gov.uk/click-use/index&quot;&gt;Click-Use Licence&lt;/a&gt; 、 Read Terms &amp;amp; Conditions 等不同意涵的授權詞彙去詢問受訪者，是否影響其使用意願。&lt;/p&gt;

&lt;p&gt;報告中發現約有70%的受訪者看到「Copyright」這個詞彙時，會大大降低使用意願。整體研究所呈現出的結果，不難發現當詞彙中隱含額外金錢交易或是額外動作時，就會降低人們使用它的動機。不過，此項研究的詞彙分類，似乎稍嫌不夠細緻，如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以及創用CC這類的公眾授權方式，並沒有獨立的來分析，所以無法清楚公共領域、創用CC這些字樣是否有助於鼓勵大家去使用著作。&lt;/p&gt;

&lt;p&gt;新聞中也提到受訪者中有87%的人不認識創用CC授權中姓名標示的圖示，但是這只是初步的印象調查，而這項調查未來仍會持續進行。另外，本篇新聞的作者提到希望以後在測試創用CC授權詞彙認知時，應該將授權標示的圖樣與說明文字放在一起，因為該新聞作者認為創用CC授權在採用以及散佈時，大多都會將圖示以及人類讀的懂的文字一塊置放。&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Wed, 01 Jul 2009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emyleo</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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