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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台灣創用CC計畫 - 發展中國家授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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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雷席格的CC每週通信（十）：論重要的自由</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73</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Jedi&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著，2005年12月7日&lt;/p&gt;

&lt;p&gt;前情提要：&lt;/p&gt;

&lt;blockquote&gt;在下次的通信裡，我會談論到針對CC的各種批評。&lt;/blockquote&gt;

&lt;p&gt;在本週的通信裡……&lt;/p&gt;

&lt;p&gt;CC是個相當新的組織。我們獲得的成功，比我先前預期得高，在此同時，我們卻也犯了一些錯。其中一些錯誤，我們已經改正過來。另外一些，我則希望能說服大家來改正。不過，在CC計劃推出的這三年來，我們一直努力要為創作者建立一個穩固而可以持續發展的基礎架構。&lt;/p&gt;

&lt;p&gt;一路走來，我們也受到一些批評。限於文章長度，我不可能將之一一列舉。在本週的通信裡，我將只談論兩種批評──一種是針對我們的「非商業性」授權條款（NonCommercial）而來，另外一種批評則是針對CC的兩個非核心的授權條款（non-core licenses）而來的。不過，2006年開始，我們會開設一個專門用以討論此項議題的論壇，而我會在這論壇中持續進行討論。Ubuntu Linux的創辦人馬克．沙特沃斯（Mark Shuttleworth）在這點上是我的模範，我也會儘量抽時間來參與討論。&lt;/p&gt;

&lt;p&gt;以下，便是我們曾經收到的一些批評。&lt;/p&gt;

&lt;p&gt;&lt;strong&gt;（一）針對「非商業」授權條款的批評。&lt;/strong&gt;&lt;br /&gt;
莫勒（Erik Möller）&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intelligentdesigns.net/Building_the_future&quot;&gt;提到&lt;/a&gt;，他反對使用CC的「非商業」（NC; NonCommercial）授權條款。他的論點分成五個部份，但是其核心論述在於針對非相容性的關注。根據他的說法，「自由內容（free content）早已不是什麼邊陲的運動了」。他舉維基百科（Wikipedia）作為例子，並且正確地指出，使用「非商業性」授權的作品，是無法放進維基百科裡的。他認為，這造成了問題，尤其是對於「合作性計劃」（collaobrative projects）來說更是如此。他又說，「在合作性的環境裡，將某幾塊內容劃定為非商業使用，還要貫徹這樣的區分，簡直就是不可能的事」。&lt;/p&gt;

&lt;p&gt;莫勒說得沒錯。「非商業性」授權條款的確干預了這類型的合作。這個條款的確帶來了潛在的不相容問題。當然啦，莫勒也知道，就算沒有「非商業性」的限制，仍然會有不相容的問題：我在&lt;a class=&quot;newpage&quot; href=&quot;http://creativecommons.tw/betacc/in-depth/72&quot;&gt;上一次的通信&lt;/a&gt;中提到，要將使用自由文件授權條款（FDL;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授權的內容，與使用對等CC授權的內容重混在一起（一起使用），是不可能的。那是因為這兩種授權，就目前各自的設計，都把可互通性給阻擋住了。這對於自由文化的生態來說的確是個問題。而我在上一次的通信中也提到，CC希望藉由發起自由授權條款的聯合、鼓勵同類授權間的互通性，來修正這個問題。&lt;/p&gt;

&lt;p&gt;不過，即便是這個聯合（federation）成功了，莫勒所描述的問題仍在。有一些類型的授權條款無法與其他類型的條款相容。至於最可能造成問題的不相容情況，就正好是莫勒所指出的那一種：使用「非商業性」條款的內容，無法放進像維基百科這種以「相同方式分享」（ShareAlike）性質授權的計劃裡。&lt;/p&gt;

&lt;p&gt;怎麼解決這問題？我的建議和莫勒的相似──請你儘可能使用限制最少的授權條款。但我說「和莫勒的建議相似」是因為，我的感覺是，莫勒其實希望大家根本不要使用「非商業性」授權條款，而我的想法是，因為使用CC授權條款的創作人如此多樣，「非商業性」授權條款總會有需要派上用場的時候。&lt;/p&gt;

&lt;p&gt;好比說吧，你是某個樂團的團員，你錄了首新歌。你很樂見新歌在網路上廣為流傳。但是呢，你可不想見到Sony把你的新歌放進CD裡──好歹他們得先問過你同意才行。如果你只是將新歌用簡單的姓名標示（Attribution）授權條款發表，那Sony（或任何人）都沒有不能把你的歌拿來轉賣的道理。而我個人覺得，你想保留商業授權，好讓Sony在利用你的音樂獲利之前，要先向你請求授權（並且付錢給你），這本身並沒有什麼不對的。&lt;/p&gt;

&lt;p&gt;莫勒的建議是，要避免這個問題，你可以採用類似向「相同方式分享」的CC授權條款，將你的歌變成「有著佐權」（copyleft）的作品。他的論點是，「任何希望從你的作品中獲益的公司，也因此必須將他們商品的『附加價值』（added value）公開給所有人自由取用。如此一來，被人從中獲益的『風險』反而變成是一種極有潛力而有益處的事」。&lt;/p&gt;

&lt;p&gt;但是這個論點並不怎麼正確。「相同方式分享」（ShareAlike）的前提，只有在使用作品的一方從歌曲中改作出「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時才成立。只是將歌曲放進CD裡，這並不構成衍生著作。因此單單針對這一種的從中獲益行為，「相同方式分享」並無法給予足夠的保護。而「非商業性」授權條款，就是為了這種情況而設計的。&lt;/p&gt;

&lt;p&gt;不過，確實，對於網路上許多的創作來說──特別是在共同創作的脈絡裡──保障商業授權權利並不是那麼有需要的事。就拿我自己的blog來說吧，那個網站只是用了個簡單的「姓名標示」授權條款而已。CNET Japan將之翻譯成日文，並且在譯文旁邊加上該公司所販售的廣告資訊。以我寫作的目的來說，那是可以接受的。我是為了傳播理念而寫作；因此只要情況合宜，我就不跟人收取費用。就我的觀點來說，莫勒當然是正確的：限制最少的授權條款，對我就足夠了。因此我會把這論點這樣子歸納起來：我們大家都應該使用一個和我們理念一致、限制又最少的授權條款。&lt;/p&gt;

&lt;p&gt;我們在協助使用者瞭解這一點上面，做得不夠好。莫勒呼籲CC多努力些，這是對的。我們會這麼做。倒是，莫勒為我們上了極為正確的一課，那就是，我們都應該思考我們所做每一個選擇的後續結果是什麼。有些人就只是希望他們的創作內容能以非商業方式公開流通。對他們來說，「非商業性」授權條款是很實用的選擇。但其他人真的希望他們的作品能在網路上被使用、被重混（remix）。對後者來說，「非商業性」這個選項，所帶來的困擾，就比帶來的益處要多了。&lt;/p&gt;

&lt;p&gt;&lt;strong&gt;（二）針對取樣授權條款（Sampling License）與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的批評（Developing Nations License）。&lt;/strong&gt;&lt;br /&gt;
CC提供了六種核心的授權條款。每一種都提供大家針對作品從事「重製、散布、展示、演出」的自由。除了這六種核心授權條款外，CC也提供了兩種不給予上述自由的條款。其中一種稱「取樣」（Sampling）授權條款，另一種則是「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 Nations）授權條款。&lt;/p&gt;

&lt;p&gt;取樣授權條款的設計靈感，是得自Negativland這個樂團，以及著名音樂家、同時也是巴西現任文化部長的吉爾（Gilberto Gil）。基本概念是這樣的：你可以將著作內容重混（remix），或是加以「取樣」（sample）。取樣授權條款的預設設定，甚至讓你可以為商業目的而重混。但是取樣授權條款的預設設定裡，也提到你沒有重製、散布、展示或演出授權標的物的權利。上述的權利都由著作人所有。唯一授予的權利，本質上就是創作衍生作品的權利。&lt;/p&gt;

&lt;p&gt;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則不一樣。該授權條款的設計靈感，來自從事Access2Knowledge運動的人士──尤其是受到洛夫（James Love）的啟發。他們希望有一套授權，可以讓著作內容在發展中國家裡面給予（完全）自由使用的權利，即使這種授權並不改變著作物在發展中國家以外地方的規範亦然。所以基本上，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的內容就是說，著作物在發展中國家內可以被自由使用，甚至商業性使用也可以。但是在發展中國家以外的地方，就受到一般著作權的約束。這也就是說，使用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授權的作品，在發展中國家以外的地方，沒有給予使用者重製、散布、展示或演出的權利。&lt;/p&gt;

&lt;p&gt;理查．史托曼批評說，這兩種授權條款都有個共同的地方──那就是，雖然這兩種授權條款都保障了重要的自由，卻也同時都限制了「重製」著作物的權利。對他來說，重製是根本的權利。也因此對他來說，任何不給予這種基本自由的授權條款，便不配得到CC的支持。他因此要求我們，要不就是丟掉這兩種授權條款，否則就是要和這兩種條款撇清關係。&lt;/p&gt;

&lt;p&gt;在此，首先必須要澄清的，就是我們跟史托曼之間有意見不合，但這意見不合「不是」什麼。有些讀者可能還記得「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以及「開放原始碼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又譯作「開放源碼軟體」）之間的爭鬥。對一些人來說，這是一場相信理念價值的陣營與相信現實原則（pragmatism）陣營的爭鬥。CC與史托曼之間的意見不合不是那一種爭鬥。我們之所以去支持取樣及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並不是因為出自現實原則。這只是我們對於價值的觀念不同。CC絕不會提供能保障任何自由的授權條款；我們認為，CC的授權條款只應該保障重要的自由。這也正是我們認為這兩種授權條款能做的──這兩者都保障了重要的自由，即便它們不涵括重製的自由。這並不是因為說，在某些情境脈絡下，或是對某些創作者來說，重製的自由不是一樣重要的自由。問題在於，重製的自由並非在所有情境脈絡下都是重要的自由──至少如果在重製的自由干預了其他重要的價值時，就並不是了。&lt;/p&gt;

&lt;p&gt;舉例來說，好比你是一為在奈及利亞（Nigeria）教書的老師。你需要數學課本，來教你的學生，而他們都說福拉尼語（Fulani）。這時候就算你有重製某本英文寫成的數學課本的權利，意義也並不大。你需要的是能夠翻譯這本書的權利。在這樣的情境下，改作產生衍生著作的權利才是最關鍵的；重製的權利無關宏旨。&lt;/p&gt;

&lt;p&gt;同樣的論點，可以應用在更廣泛的層面上。我們的看法是，在不同的創作領域裡，關鍵的自由不會都一樣。音樂所需的自由和軟體不同，軟體又和影片不同。我們在CC計劃中一直在做的，就是向來自不同領域、又都認同自由的價值的帶頭人物詢問，好幫助我們瞭解，哪些價值在哪個特定領域裡是重要的。吉爾與Negativland對音樂領域很瞭解。因此當他們說，重混的自由很關鍵而重製的自由不見得的時候，要說服我們說他們不對，可不是那麼容易的事。&lt;/p&gt;

&lt;p&gt;同樣的話也可以用在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上。此處針對的，是一種需要應用在本地市場的創作，但這種創作並不預期能在發展中國家裡面得到利益。因此，舉例來說，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最酷的應用者，是那些設計平價住宅的建築師們。他們將他們的設計稿以發展中國家授權條款來授權，這代表說，住在發展中國家的人，可以自由拿此作品從事任何使用。但是，至少從建築師的觀點來看，他們也不能就這樣直接把設計圖送到他們競爭者手裡。&lt;/p&gt;

&lt;p&gt;這些創作者可能會錯。吉爾、Negativland以及洛夫或許會弄錯到底創作者確實需要哪些權利。但是我們需要的，是一場在創作者之間進行、針對他們到底需要哪些自由，所舉行的公開辯論。我們希望能促成這樣的辯論。在此同時，我們仍會根基於相關社群所指出的價值，來為我們指出方向。&lt;/p&gt;

&lt;p&gt;我先前說過，針對其他有意義的批評，還有更多話該說的。但是這次的通信已經太長了。我們會在2006年年初公開這個討論空間。請繼續收看，下一次通信裡，我會說明我們正在進行的幾項計劃。&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Fri, 24 Feb 2006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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