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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台灣創用CC計畫 - 公眾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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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開放內容 — 一場數位資訊的草根運動 （下）</title>
 <link>https://creativecommons.tw/in-depth/346</link>
 <description>&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field-author field-type-text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gt;李治安&lt;/div&gt;&lt;/div&gt;&lt;/div&gt;&lt;div class=&quot;field field-name-body field-type-text-with-summary field-label-hidden&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s&quot;&gt;&lt;div class=&quot;field-item even&quot; property=&quot;content:encoded&quot;&gt;&lt;p&gt;&lt;strong&gt;壹、開放內容的社會意涵&lt;/strong&gt;&lt;/p&gt;

&lt;p&gt;前期所述許多開放內容的經營模式，均建構在網路社群的基礎上，該等社群成員的組成，跨越了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及空間等界限。社群成員彼此間，雖然可能未曾謀面，但是卻可以發展出一種以內容分享及共同的知識興趣為基礎的社會關係。社群成員間的互動，以資訊生產作為媒介，但是這種資訊生產不同於傳統的資訊生產，傳統的資訊生產通常是市場與價格機制下的產物，而開放內容的資訊生產，卻純粹是人與人之間自發性心智互動過程的記錄（註一）。&lt;/p&gt;

&lt;p&gt;此外，過去傳統媒體以「一對多」的模式，片面的決定消費者得以接觸哪些資訊 ，並進而影響消費者的價值觀 ，甚至公共意見的形成。但是開放內容的經營模式，卻將資訊產生的過程轉化為「多對多」的互動模式，資訊生產的權力逐漸由少數的媒體公司，轉移到個人，商業媒體公司將越來越難操縱消費者的資訊取得，這種趨勢可說是資訊生產過程的民主化。&lt;/p&gt;

&lt;p&gt;開放內容同時促成了一種實現集思廣益理想的動態資料庫，以Wikipedia 為例，透過易於使用的 wiki 軟體，社群成員可以不斷的更新、更正網站上的內容，藉以結合成千上萬的網路公民的集體智慧。此種技術使用上的簡易性，使得開放內容平台可以像部落格軟體一般，協助沒有資訊技術背景的使用者，輕易的編輯、修改線上內容；但是開放內容與個人部落格不同的是，部落格通常捕捉了某個使用者在某個時點的特定想法，而開放內容的網站卻可呈現在時間的洪流中，一群人的思考演進過程。因此，藉由開放內容的經營模式，使用者可以享受眾人智慧的結晶。&lt;/p&gt;

&lt;h4&gt;貳、開放內容的經濟意涵&lt;/h4&gt;

&lt;p&gt;傳統經濟分析以供給與需求的觀點，將市場參與者區分為生產者與消費者，但是在開放內容的生產模式中，內容的消費者通常也是內容的生產者，消費者已經逐漸被整合到生產過程中。&lt;/p&gt;

&lt;p&gt;就企業經營的角度而言，由於人類的創意充滿了不確定性，所以一直是一種難以有效率地訂價、交易及管理的資源，但是開放內容的生產模式卻可以協助企業，跨越組織的界限，降低交易成本及生產成本，將潛在的創意資源導引到最佳的發揮空間，並進而協力生產出多元且豐富的內容產品。&lt;/p&gt;

&lt;p&gt;舉例而言，Yahoo近來收購了諸如del.icio.us及Flickr等開放內容網站，並企圖結合社群力量與搜尋功能，運用開放內容的資源，提升本身的競爭力，誠如該公司資深技術發展總監Bradley Horowitz對Flickr的觀察：「雖然只有不到十人的員工，但他們卻有上百萬的使用者在生產並組織內容，成千上萬的使用者，自發性的為組織創造價值，如果 Yahoo也能學習到其中的精髓，善加利用既有的五億個客戶，為公司創造類似的價值，那麼公司未來的前途將不可限量。」（註二）&lt;/p&gt;

&lt;p&gt;至於對企業經營者而言，採取開放內容的經營模式是組織內的策略性決定，Magnatune 的創辦人John Buckman曾說：「免費散布可增加內容的能見度，能見度提升後，則會創造出產品的商業需求，接著利潤自然隨之而來」。（註三）Buckman 的邏輯推論雖然仍有待檢驗，但是不可否認的，開放內容的經營模式，已為許多新創公司提供了能與大型媒體集團一搏的機會。&lt;/p&gt;

&lt;h4&gt;參、開放內容的法律意涵&lt;/h4&gt;

&lt;p&gt;過去傳統的內容產業多在嚴密的著作權控制下產出內容；然而，開放內容的經營者卻常以公眾授權的模式，將產出內容釋放給公眾做進一步使用。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基本假設是，智慧財產權所帶來的壟斷力量為創作者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誘因。但是從開放內容的生產模式中，我們看到許許多多的創作者，他們創作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取這種壟斷力量，就此而言，傳統智慧財產權的制度性假設已經受到某種程度的弱化。&lt;/p&gt;

&lt;p&gt;再者，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法中都有所謂著作人格權的概念。著作人格權主要是相對於著作財產權而言，前者是指著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所享有的人格上及精神上的權利，後者則是指著作人對著作物所得享有獨佔支配的財產上權利。其中著作人格權有一個相當重要的內涵稱為「同一性保持權」，該權利可禁止他人不當更改著作的內容，然而，在開放內容的環境中，將作品授權他人改作卻已經形成一種常態文化，大多數的公眾授權條款，都允許使用者就原作品從事改作，許多創作者也不再把作品視為絕對禁止他人修改的人格延伸，相反的，他們希望特過公眾授權條款，把作品提供給其他具有共同理念的創作者，作為進一步創作的基礎。&lt;/p&gt;

&lt;p&gt;最後，由於開放內容的經營模式鼓勵所有的網路公民共同參與，所以存在不少潛在的法律風險：例如，有心人士可能會藉由內容平台散布毀謗他人名譽的不實資訊，或借用他人名氣為自己產出的內容背書，又或者當使用者不遵循原著作所採的授權規定時，可能由於參與創作人數過多且難以一一追及而產生誰才有權利提起訴訟的問題。諸如 Wikipedia 和 OhmyNews等網站，目前都在思考，在資訊的「量」已經不是問題時，應該要如何提升並維持資訊的「質」，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並為提供使用者提供更正確的資訊。&lt;/p&gt;

&lt;p&gt;註一： See Yochai Benkler, The Wealth of Networks—How Social Production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6 (2006).&lt;/p&gt;

&lt;p&gt;註二： See Ben Elgin, Yahoo&#039;s Social Circle, Business Week, Jan. 23, 2006; Steven Levy &amp;amp; Brad Stone, The New Wisdom of&lt;br /&gt;
the Web, Newsweek, Vol. 147, Iss. 14, Apr. 13, 2006.&lt;/p&gt;

&lt;p&gt;註三： Andy Raskin, Give It Away (for Fun and Profit), BUSINESS 2.0, May 2004, at 112.&lt;/p&gt;
&lt;/div&gt;&lt;/div&gt;&lt;/div&gt;</description>
 <pubDate>Thu, 05 Oct 2006 04:00:00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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